公诉机关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丙,别名“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鹤煤公司第六煤矿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15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丁,河南中丰(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戊,河南大正永衡(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己,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7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人张某庚,别名“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鹤煤公司六矿工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6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于2010年9月13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非法拘禁于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直某某,河南世纪唐人(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辛,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8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壬,河南明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雷某,别名“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工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于2010年8月28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非法拘禁于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癸,河南鹤山(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侯某,别名“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1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庚,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鹤煤公司第三煤矿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3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庚,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22日在(略),2010年6月30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工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于2010年8月30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9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别名“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工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于2010年9月15日被鹤壁市X某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9日被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雷某、张某庚、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涉嫌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梁现吉、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雷某、张某庚、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及辩护人王某丁、王某戊、杜某某、直某某、张某壬、李某癸、张某某、郭某某,被害人徐某华及诉讼代理人张某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非法控制、进行敛财等非法目的,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雷某、张某庚、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鹤壁市X某等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受雇他人围堵二矿、在“第一刀饭店”闹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某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通过有组某的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南水北调石料运送等进行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二、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为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的生意,带领组某成员张某庚、张某庚等人开车跟踪被害人徐某华(别名徐X)到鹤山区X街,对徐某华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其拉上车,同时通知组某成员王某辛、侯某带着洋镐把等工具到鹤山区中山岗楼等侯。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等人接上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将被害人徐某华拉至鹤壁集镇窦马庄附近,再次对徐某华进行殴打,致使徐某华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带领组某成员雷某、张某庚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带到山城区公园后山附近,采用恶劣手段某被害人刘某进行侮辱、殴打等,后又强行拉着被害人刘某到鹤壁市X某找人。次日凌晨零点左右将被害人刘某放回。
四、寻衅滋事罪
(1)2004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某庚祥在六矿门口无故被王某丙、郭凤军(另案处理)、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打伤后,被害人段某将张某庚祥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王某丙又带郭凤军、翁某某等人到医院再次对张某庚祥、段某实施殴打,并对张某庚祥、段某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段某之损伤属于轻伤、张某庚祥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2)2005年3、4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等人手持钢管,对正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李某某厂实施殴打。
200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牛某等人在鹤壁市X某奔流街对被害人李某某厂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湖西岭西边的山上再次进行殴打。
(3)因被害人李某某厂多次被王某丙等人殴打,2005年夏天的一天19时许,被害人冯某帮助李某某厂找王某丙说情,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雷某、张某庚、牛某等人将被害人冯某拉至大湖东岭李某某道村X路边,对被害人冯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冯某不准报警。
(4)200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丙无故对正在鹤煤公司第六煤矿行政科办事的被害人徐某永实施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徐某永强行带走。后被害人徐某永到鹤煤公司第六煤矿找被告人王某丙讨说法时,被王某丙等二十余人殴打,致使被害人徐某永两处骨折。
(5)2008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曲某在鹤煤公司第五煤矿与同事陈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己带领雷某、王某辛、张某庚等人到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后经王某丙等人调解,被害人陈某被迫拿出1500元了事。
(6)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己帮助朋友教训楠楠理发店的老某董某,安排被告人王某辛、侯某把楠楠理发店的玻璃砸烂。
(7)2006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张某庚同学杨振宇与同学李某某帅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庚打电话请被告人李某己帮助摆平事端,被告人李某己带领张某庚、王某辛、侯某等人将李某某帅的弟弟李某某亮强行拉至大湖东岭的山上,用腰带、树枝实施殴打。
(8)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安排被告人张某庚、曲某等人到奔流街二中西边“开封名吃烩面馆”吃饭,并让被告人张某庚假装摔倒,次日被告人王某丙出面以给张某庚看病为由敲诈饭店老某李某某轻1000余元。
五、其他违法事实
(1)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己因王某杰与山城区X街“第一刀饭店”发生争执,安排被告人雷某、王某辛、侯某等人到该饭店闹事,影响饭店生意,后饭店老某贾某请人说和,被告人李某己等人离开。
(2)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纠集张某庚、张某庚、张某庚等人为他人帮忙助威,围堵鹤煤公司第二煤矿一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告人王某丙等每人获取100元的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某、张某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辛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张某庚、张某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曲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建议依法进行判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侯某及辩护人均认为各被告人不构成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还提供了运输合同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还认为王某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己的辩护人认为李某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认为雷某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是从犯;被告人张某庚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辛的辩护人认为王某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王某辛辩称部分犯罪事实未参与;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认为侯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进行敛财等非法目的,纠集雷某、张某庚、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等人,在鹤壁市X某某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某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某、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某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组某以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为组某领导者,以雷某、张某庚、王某辛、侯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等人为参加者。被告人王某丙为树立在该组某中的领导地位,采取了许愿让组某成员参股做生意、请组某成员吃喝等手段,被告人李某己作为该组某中的领导者,多次带领组某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某成员摆平事端,对组某成员进行拉拢控制。为树立其组某恶名,巩固该组某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王某丙、李某己组某该组某成员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毁坏财物、受雇为他人助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二)有组某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某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某的活动。
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安排指使其组某成员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受雇围堵二矿闹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暴力手段某法控制盘石头水库石料厂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的石料运输,从中抽取利润,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等,维护和支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发展。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自2004年以来,以王某丙、李某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非法敛财和垄断南水北调石料生意,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受雇围堵二矿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1、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具体犯罪事实将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予以叙述。)
2、其他违法事实
(1)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己因王某杰与山城区X街“第一刀饭店”发生争执,安排被告人雷某、王某辛、侯某等人到该饭店闹事,影响饭店生意,后饭店老某贾某请人说和,被告人李某己等人离开。
(2)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纠集张某庚、张某庚、张某庚等人为他人帮忙助威,围堵鹤煤公司第二煤矿一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告人王某丙等每人获取100元的好处费。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以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某,为了维护组某利益,在鹤壁市X某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欺压残害群众等一系列有组某、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称霸一方,致使一些被害人被迫离开或者放弃经商,往南水北调工程运送石料也必须由该团伙从中提取费用,形成了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生产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在侦查阶段某述:我雇佣徐某华从盘石头石料厂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他自己偷偷和南水北调工程做生意,我不允许他抢我的生意,才打了他。我让李某己入个股份,徐某华不让。
2、被告人李某己供述:王某丙让我跟着他打人,帮人家打架助威,王某丙是大哥,好摆架子,我们都跟着他混,他叫我们打人帮忙助威,我们不能不去。王某丙说徐某华也是他的小弟,打他是因为徐某某背着他做石料生意,背叛了他。王某丙说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能挣钱,说给我一个标段某我也挣点钱。后来王某丙说徐某华不想让我干这个活,王某丙和徐某华是合伙人。王某丙这几年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等,大概挣了五十多万,他有一辆面包车。跟着王某丙的还有三炮、张某庚、张某庚、王某辛、侯某、张某庚等人,这些人里就我发工资,其他人都是跟着跑,混个吃喝,帮别人帮个忙,王某丙请请客,给一些钱。
我朋友王某杰弟弟的摩托车在奔流街长途汽车站西边路南一个刀削面馆丢了,我和王某杰去问了问,顺便吃饭,因为上菜慢,和老某别上劲了,我就打电话叫了侯某、王某辛等人,他们又叫了一二十个人过来,两三个人坐一桌,光要了酒,后来牛某出面调解了。
2009年春天时,王某丙说二矿卖了,去帮帮人家的忙,一人给100元。我联系了张某庚、张某庚等人,王某丙联系了四五十人,在二矿门岗,老某姓把门岗堵了,我和王某丙他们开车在对面加油站等着,当时有人发传单,让我们看着二矿,中午有人安排了饭,下午有人发了我100元钱。
3、被告人雷某供述:我通过李某己认识王某丙,才跟着他混的。王某丙比我们混得好,在六矿、奔流街没人敢惹,名气非常大气,他老某我一块吃饭。王某丙有啥事,比如帮他打架,就安排我们这些人去。王某丙一般有什么事都交代给李某己,再由李某己给我们安排,我们这些人大多都是通过李某己才跟着王某丙混着玩的,有张某庚、张某庚、张某庚、王某辛、侯某等人。王某丙喜欢摆谱,说我们这些跟着他混的人都是他的小弟,他就是我们的大哥。王某丙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的生意挣了不少钱。
一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李某己说在奔流街吃饭,摩托车丢了,他带着我们这些人在奔流街长途汽车站一个刀削面馆,让我们每一两个人占一个桌,只要一瓶啤酒,其他不要也不走,老某做不成生意,就关门了。后来丢摩托车的人和李某己找老某说事。
4、被告人张某庚供述:我通过别人认识王某丙,又认识了李某己,王某丙有什么事先安排给李某己,李某己再给我们安排。王某丙在社会上比我们混得好,在六矿、奔流街没人敢惹,名气非常大。王某丙有啥事就安排我们这些人去,比如打架、去外边帮忙助威,王某丙都是通过李某己给我们安排,王某丙说我们是他的小弟,他是大哥。我那时候年龄小,王某丙、李某己经常请我们这些小孩吃饭,我跟着他们也就混个吃喝,我在外边有了事,他们也能帮我的忙。王某丙经常讹钱,讹拉石料的钱,不让人家拉,打徐某华(东),就是因为跟他抢生意了。
王某丙给李某己说让去二矿助威、凑场,每人发100元,李某己给我们打电话,张某庚找了几个人,我认识张某庚,其他不认识,王某丙找了十几个人,总共二三十人,中午主家请客某的饭,下午四五点走的,每人发了100元。
5、被告人王某辛供述:我、张某庚那时跟着李某己混,李某己跟着“二娃子”混,“二娃子”比李某己有钱,在社会上名气也大。李某己听“二娃子”的,我们这些小孩听李某己的。李某己安排我们去做什么,我们就去做,他经常请我们吃饭,都是他结账,我没衣服穿他还给买衣服。
6、被告人侯某供述:我朋友李某己叫我和王某辛去打架,是为“二娃子”打架,李某己当时跟着“二娃子”混,我们这些小孩跟着李某己混。“二娃子”比李某己有钱,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他有什么事,比如打架、帮人助威,都是安排李某己去办,李某己再找我们这些小孩帮忙打架助威。我们跟着李某己都是他请我们吃饭,我们和别人打架,李某己出面帮我们摆平事,我们跟着他在社会上混不吃亏。
一年天热的时候,李某己安排我、王某辛等十几个人到一个小饭店,让我们三四个人坐一桌,只要一盘花生米,占住桌子,老某知道是找事了,就找李某己出去说话了。
7、被告人张某庚供述:我认识李某己后,感觉他对手下的小弟们很照顾,就开始跟着他跑着玩,他有事需要打架助威就叫上我一块去。那时“二娃子”做生意,比李某己有钱,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李某己就跟着“二娃子”混,李某己听“二娃子”的,我们这些小孩听李某己的,他安排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跟着李某己吃饭都是他掏钱付账,这些小弟们有什么事他都出面帮忙。
2009年的一天,李某己打电话让我找人跟他去办事,说二矿卖矿,去帮人家助助威,李某己叫过去二三十人。我呆了一上午就回家了。
8、被告人张某庚供述:我通过雷某认识李某己,李某己给我们队长说过后,我就不用上班只在队里领工资。通过李某己认识了“二娃子”,他在六矿上班,很少去,平时在社会上混着玩,做些生意,比李某己有钱。李某己跟着“二娃子”混,他在五矿上班,也是不上班,在社会上跑,认识的人比较多,手下有一些小弟跟着他。
2009年春天的时候,李某己让我去二矿帮人家的忙,我早上六点去的,中午就回去了,后来听说每人分了100元钱。
9、被告人牛某供述:“二娃子”在社会上混的比较“兴”,有名气,在六矿、奔流街是个“牙家”,没人敢惹,他手下有一些帮他在外边打架的人,他常带人在社会上打架。打李某某厂是“大娃子”(王某某,王某丙大哥)让我跟着去帮“二娃子”的忙的。
10、被告人曲某供述:我和李某己是同事,他基本不上班,在社会上跟着“二娃子”混,我也跟着他们跑着玩,他们有什么事打架助威就让我跟着去,我有什么事他们也出面帮我的忙。“二娃子”在社会上混的不错,比李某己有名气,在六矿、奔流街都知道他,他手下有一帮子人跟着他经常在社会上打架助威。王某丙手下有李某己、张某庚,李某己手下又有张某庚、张某庚、王某辛等人。
11、被害人徐某华陈某:王某丙打我是因为不想让我做给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的生意,他想独霸这个生意。王某丙这个人为抢生意,不择手段,欺负人。
12、被害人贾某陈某:2008年夏天,有人来我开的“第一刀刀削面”馆吃饭,说摩托车丢了,要我赔,我不愿意,这帮人就打电话找人,来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店内的所有桌子都坐上人,只要一瓶啤酒,一看就是找事,我无法做生意,他们要三千元钱。后来一个叫海港的人从中间说和,给了他们两千元,他们才走了。
13、证人X某X某言:我弟弟的摩托车在刀削面馆门口丢了,我和李某己去找面馆老某,老某不管,李某己就找人把饭店的桌子占了,叫的有侯某、王某辛等人,要瓶啤酒,影响饭店正常生意,老某没办法,经过协调给了我们2000元钱。
李某己好帮人打架,张某庚、侯某、张某庚、王某辛平时好住李某己家,常跟李某己去打个架,助个威。李某己帮人家打架,人家给个报酬,他就靠这个吃饭,他是跟着王某丙混了。王某丙在社会上有名气,比李某己有钱,王某丙让李某己给他找人打架助威,王某丙也照顾他,给他活干,因为这还打了一个叫徐某某的。
14、证人X某证言:二矿卖矿我跟“二娃子”(王某丙)等人去帮买矿一方把二矿给围堵了。“二娃子”给我打电话叫去的,到那后给我们发了“联志公司”的牌子,中午主家请我们吃的饭,说每人给一二百元钱,“二娃子”把钱领了。“二娃子”在六矿比较牙,没人敢惹,在社会上认的人比较多,好领一帮人打架。
15、证人X某X某言:二矿卖矿时,我跟“二娃子”去助威了。“二娃子”纠集人到二矿帮联志公司围二矿的门,联志公司雇佣“二娃子”找人,还带上联志公司的工作牌,把二矿大门堵了,后来每人发了100元钱。“二娃子”、张某庚、高某等人都去了。打架一般不叫我,我会开车,他喝多酒了,我给他开开车,端茶倒水。
16、证人X某X某言:2008年6、7月份时,徐某华往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他找我的车帮他拉石料,我挣他的运费。2009年7月份,徐某华被他的合伙人王某丙打了一顿,后来王某丙就找我帮他拉石料,从2009年7月份到今年5月份,王某丙一共给我算了30多万元的运费,王某丙挣多少钱我不清楚,他是直接给标段某承包人算账,王某丙在中间挣的钱是标段某他的钱再减去我的运费之间的一个差价,大概每吨石料是1元到1.5元。
17、证人X某X某言:2007年3月份,王某峰在南水北调安阳段某标送石子,他让我到盘石头水库石料厂帮他装车。装车期间,我认识了“二娃子”。他和王某某一起在盘石头石料厂拉石子,我当时以为谁供谁的石子,互不干涉,谁知道不是这么回事,“二娃子”雇了好几个人在盘石头水库石料厂看着,威胁装石子的司机,不让人家拉,说这个石料厂他们包了,要是再拉就砸车和打他们。到了2007年4月份,我雇的一个叫金三的货车拉石料,金三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车被人拦住,不让走了,我就过去了,当时车是在盘石头水库里被“二娃子”的手下给拦住了,说我的车碾住了一个石子,石子飞起来打到了他弟兄的头上,把头打流血了,我去看了看,就是“二娃子”他们找事了,后来金三去给那个人看了看伤,那个人还给金三要了2000块钱。我在盘石头石料厂就干了一个多月,就没法干了,“二娃子”领几个人一直在石料厂威胁司机不让人家拉。还砸过我找的车,时间都是2007年4月份,一辆是赵荒村车,砸车地点是鹤壁集南站,另一辆是在中山。“二娃子”这一伙用这种砸车和威胁司机的方法把安阳的司机都吓住了,没一辆车敢来,我也没办法了,找了好几个人给“二娃子”他们说,二娃子也不同意。他们说他们花了钱包了石料厂,别的车不能拉石子,我也就不再干了。
18、证人X某X(南水北调第八项目石料供应方)证言:南水北调开工时,我带车到鹤壁市盘石头水库拉石料,王某丙、徐某某等人不让我拉石料,非让我们放空车回来,之后没拉成石料。后来,我找中间人王某某等人出面向王某丙协商,王某丙等人找车,负责由鹤壁向安阳第8项目部拉石料。由王某丙、王某某等人出面谈的条件,徐某某负责结算业务。2009年6月份,徐某某单独和我签了一个协议,以后由徐某某向我们供应石料。后来,王某丙以为徐某某要抢他的生意,在2009年7月份把徐某某打了一顿,之后王某丙带着协议(我和徐某某签的协议)来找我,由王某丙和我做石料的具体生意。
19、证人X某X(南水北调工程第六项目石料供应方)证言:2007年我开始向6标供应石料时,我自己找的有4辆卡车,从盘石头石料厂往6标工地上送石料。到了2008年时,盘石头石料厂里王某丙、王某某、杜万明来了,他们控制了盘石头石料厂,他们经常叫几个人去石料厂闹事,我找的车经常被他们阻挠,拉不上石料,王某丙当时让一个叫徐某某的在石料厂管事,经常把我的车挤在后边让我拉不上石料。后来徐某某找我说让他们给我找车拉石料往6标送,他们从中间挣我的运费。我没办法就同意了。我当时给他们说好拉一吨石料是22元,我负责给6标结算,我给王某丙他们算账,从2008年到2009年7月份之间是徐某某找我算账,王某丙、徐某某他们之间怎么分我不清楚。2009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王某丙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以后送石料你就不要找徐某某了,他现在在医院,我打了他一顿。”从那以后,王某丙就找我联系拉石料的事。
20、证人X某X某言:我在南水北调沙石料厂上班,拉石料本身应该安阳标段某拉,王某丙是本地人,不让人家拉,他们把这个运输垄断了,从中抽钱。
21、证人X某X、X某X某言:证实给安阳南水北调拉过石料,但结账都对着徐某某,徐某某是跟着王某丙干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丙的辩护人提供了证明、合伙协议、运输合同,因无法证实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丙为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的生意,伙同李某己带领组某成员张某庚、张某庚等人开车跟踪被害人徐某华到鹤山区X街,对徐某华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同时通知组某成员王某辛、侯某带着洋镐把等工具到鹤山区中山岗楼等侯。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等人接上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将被害人徐某华拉至鹤壁集镇窦马庄附近,再次对徐某华进行殴打,致使徐某华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徐某华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徐某华现金x元、x元、x元、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在侦查阶段某述:大约是2009年6月份的时候,我和李某己在马路边发现了徐某华,我一直因为他抢我生意的事找他,徐某华不和我照面,我当时开着我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豫x),我车上还有李某己、张某庚等人,徐某华打了一辆面的往鹤壁集方向走,我开着车就追,到了鹤壁集岗楼附近追上了,我截住了徐某华,我和张某庚把徐某华从面的车上拽下来,徐某华还打电话叫了杜万的和姬家山村的两个人(我不认识)想和我打架,我就把徐某华拽到我车上,往南走了。我记不清在什么地点又过来俩小孩(我不认识),那俩小孩还拿了几个洋镐把,我在车上让徐某华把账给我算算,叫他找忠明对票,他说行。我就拉着他去水冶镇找拉料的车主忠明。到了水冶镇后徐某华给忠明打电话,忠明说他在林县了,我就拉着徐某华还有李某己他们几个往鹤壁走,在路上徐某华骂了,我就把车停在了路边(当时天黑看不清地点了),我当时接电话了,啥也没看见,后来我接完电话后,就让他们几个上车,徐某华还骂了,我没理他就回到鹤壁汤河桥让徐某华下了车,我们几个去西窑头吃饭了。
2、被告人李某己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王某丙、张某庚去找姚杰,他说徐某华要和姚杰见面,在地王某场的肯德基吃饭,要我们今天一定堵住他,王某丙安排我找几个人帮忙,我给张某庚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帮忙。我在联系张某庚时,徐某华从肯德基出来了,打了一辆面的往鹤壁集方向走,王某丙安排张某庚打一辆面的在后边跟着,我和王某丙、张某庚一起开了王某丙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豫:x)在后边追徐某华,在路上张某庚给我说叫了青茂、猴的。王某丙安排让我打电话给青茂,去我家拿几根洋镐把等着我们。到了鹤壁集岗楼附近,我见张某庚拦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不让走,徐某华在车里坐着不下来,我和王某丙、张某庚也下了车,徐某华还打电话叫人,王某丙急了,朝徐某华脸上打了两拳,当时徐某华车上还有三个人。王某丙打完徐某华后说:“把他给我提走。”王某丙和张某庚、张某庚从车里把徐某华拽了出来,我们四个人就在马路上用手打用脚踢,把徐某华打了一顿,打完后把徐某华抬上了王某丙的面包车,王某丙开车走了。张某庚跟青茂联系,青茂说他们在中山岗楼等着,王某丙开车到了中山岗楼,青茂和猴子拿了四根洋镐把在那等着,我们都上了王某丙的面包车,王某丙就开车往安阳走,后来到了水冶镇,王某丙让徐某华跟一个叫忠明的联系,后来忠明关机了,王某丙说徐某华不老某,还要打他,徐某华说他的牙掉了,王某丙说:“打你一个轻伤是轻伤,打你两个轻伤也是轻伤,今天非好好收拾你不行。”王某丙把车开到一片空地,我们几个把徐某华拖下车,王某丙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徐某华身上打。后来到了汤河桥附近,王某丙让把徐某华抬下车,我们去西窑头吃饭了。
3、被告人王某辛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李某己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去他家拿几个洋镐把,我就去了,侯某(外号叫X)给我打电话,说李某己也叫他去帮忙,我俩碰面后,李某己打电话叫我们打车到中山岗楼等他,一会“二娃子”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和猴子就上了车,车上有张某庚、张某庚,还有我们后来打的那个人,后来听说他叫徐某某(华)。“二娃子”开车往安阳走,一会“二娃子”急了停下车,来到后面用拳某朝徐某某脸上打了几下。到安阳“二娃子”让徐某某联系个人,好像是要发票的事,后来徐某某没有联系上,“二娃子”说徐某某不老某,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了,开到一个山上,我们把徐某某拖下车,“二娃子”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用洋镐把朝徐某某身上打,我们几个都动手了,把徐某某打的站不起来了,脸上都是血,“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某某抬到车上,回大湖了,到了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洋镐把都扔桥底下,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某某扔到路边了,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4、被告人侯某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四五点,李某己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接上王某辛去他家拿几根洋镐把,然后打车去中山岗楼附近等他,我就照办了。到中山岗楼等李某己,一会“二娃子”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和王某辛就上车了,车上有二娃子、李某己、张某庚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孩,还有我们后来打的那个人。我和王某辛上车时就看见那个人脸上肿了,有血迹。“二娃子”开车往安阳走,路上“二娃子”和李某己还一直骂那个被打的人,一会“二娃子”急了停下车,来到后面用拳某打那个人脸上几下。到安阳“二娃子”让挨打的人联系个人,好像是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后来那个人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某己说挨打的人不老某,还要打他,李某己和二娃子说要买锥子扎他的手,还说打一次是轻伤,打两次也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直接开到一个山上,“二娃子”和李某己让我们把挨打的人拖下车,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那人身上、腿上打,把那个人打的站不起来了,脸上都是血。“二娃子”说那个人,“你准备咋办,不行挖个坑把你埋了吧。”那个人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我领着老某、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说:“我不怕你报警,我知道你的家人在哪住了。”“二娃子”叫我们把那个人抬到车上,回大湖了。到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和王某辛、张某庚把洋镐把都扔到桥底下了,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挨打的人扔路边了,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5、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李某己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办个事,我到帝王某场见到李某己和“二娃子”,上了“二娃子”开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李某己对我说去找个人,并说张某庚在那个人后边跟着,我们的车就往鹤壁集走,在路上“二娃子”安排李某己给侯某和青茂联系,让他两个去李某己家拿洋镐把。我们到鹤壁集时张某庚已经打了辆面的车在被害人坐的面包车后边跟着,我们的车也追被害人坐的车。到鹤壁集岗楼处时,张某庚已经拦住了被害人坐的车,那辆车上坐了三四个人。“二娃子”和李某己过去把被害人的车门拉开,往下拽被害人,对被害人拳某脚踢,打过后我就和张某庚帮李某己、“二娃子”把被害人抬到“二娃子”车上,然后我们到中山岗楼处接上侯某和青茂,他两个把四五根洋镐把也放到车上。我们的车往九矿方向走。路上“二娃子”和李某己一直骂被害人,李某己还用腰带打被害人,张某庚用脚踢被害人。到安阳“二娃子”让被害人联系一个人,好像是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某己说被害人不老某,还要打他,还说打你一次是轻伤,打两次也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之后“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了,直接开到一个山上,二娃子”和李某己让我们几个把被害人拖下车,然后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被害人身上、腿上打。打过后,“二娃子”问那个人,你准备咋办,不行挖个坑把你埋了吧,那个人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明天我把票给了你,我领着老某、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问:“你报不报警。”被害人说不报警。然后“二娃子”叫我们把那个人抬到车上,就回大湖了,到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洋镐把都扔到桥底下了。我们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挨打的那个人扔路边了。李某己就给“三炮”联系让他过去看看被害人。然后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6、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李某己对我说“二娃子”有点事。我们到地王某场见到“二娃子”,上了“二娃子”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听“二娃子”和李某己说的意思是,徐某某和“二娃子”合伙给南水北调工程上石料时,徐某某背着“二娃子”给人家签合同了。找了好长时间没有找到他,这次发现他在肯德基吃东西。然后“二娃子”就给了我钱,让我发现徐某某出来后就跟着他,看他去哪里。等了大约二十来分钟,我见徐某某从肯德基出来上了一辆面的车,然后我就打了一辆面的车在后边跟着徐某某。跟到鹤壁集的时候,我给“二娃子”打电话,“二娃子”说:“拦住他的车不能让他走。”我就在快到鹤壁集岗楼处拦住了徐某某的车不让走,徐某某下车打了个电话叫来一辆白色面包车把他给接走了。刚挂电话就见“二娃子”的车过来追徐某某,到鹤壁集岗楼红绿灯时,拦住了徐某某坐的车。当时那辆车上有四五个人,“二娃子”、李某己、张某庚和我就过去,“二娃子”拉开车门打了徐某某几拳某他拽下车,我们四个人就对他拳某脚踢打了一顿,又把徐某某抬到“二娃子”车上,然后到中山岗楼处接上青茂和一个小孩儿,他俩把四根洋镐把也放到车上。我们的车顺着九矿往安阳去。到安阳“二娃子”让徐某某联系个人,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某己说他不老某,还要打他,“二娃子”说要买锥子扎他的手,还说打一次是轻伤,打两次还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之后我们回鹤壁,直接开到地里,“二娃子”让我们几个把徐某某拖下车,然后青茂、二娃子、还有那个小孩儿就用洋镐把朝徐某某身上、腿上打,我用脚朝徐某某身上、屁股上跺了几脚。打过后,“二娃子”问徐某某准备咋办,徐某某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我领着老某、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问:“你报不报警”徐某某说不报警。然后“二娃子”叫我们把徐某某抬到车上,就回大湖了,到了汤河桥时,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某某扔路边了。李某己就又给雷某联系让他去看看,然后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7、被告人雷某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己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某丙打了徐某某,把他扔在汤河桥往六矿走的路口了,让我去看看,我认识徐某某,我过去时派出所的都在那了。
8、被害人徐某华(东)陈某:2009年7月1日傍晚6点多钟,我到鹤壁集去,走到鹤壁集南大坡时,后边来了一辆出租车,下来一个年轻人,拦住了我坐的出租车,对我说:“二哥找你有事。”王某丙在家排行老某,社会上的人都叫他二哥。那个人给王某丙打电话告诉他追上我了。我给杜万军打电话了,让他来接我,过了七八分钟,杜万军坐车过来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孬旦、姬海江,我上了杜万军的车。当我们走到鹤壁集岗楼时,王某丙开着他的面包车(车牌号豫:x)追上了,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有王某丙、李某己,其他不认识,我意识到王某丙要打我,我就把随身带的7000多元钱和签的南水北调的运输合同都放到了杜万军车上。他们拽开车门,王某丙说:“把他提走。”李某己他们把我抬下了车,刚开始拦车的人一拳某到我的嘴上,李某己把我拉到了王某丙车上,我当时头疼,嘴里流血了,王某丙在车上还骂我,我说我牙掉了,肋骨断了,李某己说:“叫你装死,一会还得打你。”王某丙说:“一会找个地方慢慢打。”王某丙的车上还放着几根洋镐把,王某丙开车到了水冶镇,王某丙打通了拉石料老某任忠明的电话,让他把我给任忠明的拉料票据交出来,还让我跟任忠明通电话,我当时刚挨完打,说话慢,没劲,任忠明可能听出来了,就关了机,王某丙一看这情况,用洋镐把打了我头上一下,骂我不老某,李某己说去买个锥子,慢慢扎,到时法医也定不了伤,都是眼。后来王某丙就开车往回走,在车上我听见王某丙和李某己在前边商量去什么地方打我,王某丙说把我拉到六矿附近,李某己说在鹤壁集打吧,咱家都在山城区住了,鹤壁集派出所的人也不好找,走到九矿南边一个路口时,他们把我拽下车,王某丙和李某己还有几个孩子,每个人手里拿了根洋镐把,我在地上趴着,也不敢动。王某丙说:“把他的胳膊腿打断。”他们几个围着我用洋镐把照我头上、身上乱打,打了大约2、3分钟,王某丙问我谁负责沙石料结算运费。我说是赵爱民。王某丙用他的电话给赵爱民打,让我跟赵爱民说以后这个活我不干了,让王某丙干,我照样说了一遍,王某丙问我合同在什么地方,我说放在杜万军车上了,王某丙又让我给杜万军打电话,让他把合同交给王某丙。李某己让我站起来,一棍子打到我脚上,疼得我再次摔倒在地,王某丙说:“打断他的腿,让他躺一年,石料运不了,这活就是我们的了。”我害怕极了,躺在地上抱着王某丙的腿说:“哥,求你了,别打了,以后我啥生意也不做了,都让给你了。”他们不让我报案,说:“报案也不怕,大不了赔点钱,到时候还打,让你有命拿钱没命花,打你一个轻伤是轻伤,一百个轻伤还是轻伤,一次比一次狠。”他们几个把我抬上车,我上了车以后就昏过去了,醒来时,已经躺到了汤河桥。
9、证人X某X某言:2009年7月1日夜里12点多接到电话,我去汤河桥往东200米处见到我爱人徐某华在沙土堆上躺着,有一辆警车,四五个巡警在场,徐某华脸嘴已经肿了,不能动,我打120把我爱人拉到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两个男孩进来病房说:“赶紧出院,不出院就提走你。”后来他们又来了几次。7月11日晚上,我爱人就不在医院住了。
10、证人X某X某言: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和杜万明(军)还有他的司机孬旦,在鹤壁集砂锅摊吃饭,杜万明接了个电话,内容大致是一个人被人追,让杜万明去接他,我们开车到了鹤壁集岗楼红绿灯南边20多米处,见一个年轻人拦了一辆面的车不让一个人走,被拦的那个人上了杜万明的车,我们就往岗楼走,从后边追上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四五个人,为首的是王某丙,他们把我们刚接住的那个人往车下拉,王某丙上来朝那个男子头上、脸上打了几拳,喊到:“把这个货拉下来提走。”他们四五个人把那个男子抬下了车,朝他身上乱跺,把他抬上王某丙的车上。王某丙他们就把人给抓走了。
11、证人X某X某言:我和王某丙、徐某某一起签了个协议是:一起做生意,互不侵犯各自的利益。王某丙和徐某某的矛盾大,两人一起签的南水北调工程的8、9两标,徐某某又签了6标,王某丙不想让徐某某干了,就把徐某某打了。
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和我的司机杜太平(小名孬旦)、姬海江一起在鹤壁集砂锅摊上吃饭,徐某某打电话说:“王某丙在后边追我了,想打我了。”我们开车到鹤壁集岗楼南20米,看见一个年轻人拦着徐某某的面的车不让走,徐某某就上了我的车,王某丙开着他的那辆白色面包车过来了,王某丙拽开我的车门,骂徐某某两句,朝他面部和头上打了两拳,王某丙招呼那几个打手说:“把这个货提走。”徐某某当时就意识到要出事了,就把7000块钱和两份合同先放到了我车上。王某丙等人硬把徐某某拽下了车,其中一个孩子一脚把徐某某踢到了地上,几个人就把徐某某抬上了王某丙的白面包车往北走了。8点多钟时,徐某某用王某丙的电话打了过来,我听他电话里有气无力的,像是挨了打了,他说让我把合同给了王某丙。第二天上午把合同给了王某丙。
12、证人X某X某言:证实被害人徐某华被王某丙等人殴打和强行带走的经过。
13、伤情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华的牙齿损伤、肋骨骨折、根骨骨折构成轻伤。
14、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徐某华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徐某华现金x元、x元、x元、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带领组某成员雷某、张某庚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带到山城区公园后山附近,采用恶劣手段某被害人刘某进行侮辱、殴打等,后又强行拉着被害人刘某到鹤壁市X某找人。次日凌晨零点左右将被害人刘某放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当庭供述:刘某先打我了,那天李某己说找到刘某了,我们就把他带到车上,他不赔钱,就把他拉到山上打了他。
2、被告人李某己供述:王某丙跟我说小老某(刘某)把他打伤了,王某丙给我说了小老某的车牌号。我在一家修车店见到这辆车,就和王某丙打电话说了,王某丙来了,手里拿了一把报纸包裹的半米长的刀,我们把小老某拉到西环城路X村附近,把小老某打了一顿。后来王某丙他大哥来了,让小老某领着去开发区找打王某丙的人。到了开发区一个工地上也没有找到人,就把小老某放了。
3、被告人雷某供述:李某己给我打电话说他看见以前跟王某丙打架的小老某开车进了一个修理厂,并说让我们赶快过去。我到了泗河桥附近,见王某丙、李某己、张某庚(外号“X”我过去朝小老某胸口捣了两锤,然后每个人都过去扇两巴掌或跺两脚。李某己说把他弄桥下,到桥下让小老某把裤子脱掉,我们拿洋镐把每人朝他屁股上打了十棍,王某丙、李某己还找了些荆棘扎小老某的屁股。我上桥接王某某过来,下到桥下时,小老某脸朝上在地上躺着,灰头土脸,嘴里还有沙子石子,小某说都往他嘴里尿尿了,让我也补上,王某某说别恶心人了。王某某让小老某说都还有谁打王某丙了,去找那两个人,小老某领路去新区工地转了一圈也没找到人,后来又回老某了。我下车去李某己家送洋镐把,去奔流街路口等他们吃饭,我听他们说让小老某回家了。
4、被告人张某庚供述:一天下午,李某己让我跟他去“办点事”(就是帮他助威或打架),在长风路泗河桥附近,李某己还叫小某、“老某”、雷某(三炮)等人也过去了,二娃子”拿了把砍刀,我们几个人把小老某弄到车上,拉到西环城路一个桥那,“二娃子”打了小老某几拳,说:“今天大家都得打他,谁不动手回头就得挨打。”我就跺了小老某两脚,“二娃子”、雷某、李某己、“老某”、小某等人拿洋镐把猛打小老某的屁股,“二娃子”还拿锥子扎小老某,“大娃子”也过去了,跺了小老某几脚,“大娃子”去给我们叫的面的,在车上我记不清谁说拉小老某去开发区找人,我和小某说有事到大湖下车回家了。
5、被害人刘某陈某:2005年9月11日下午,我在老某车管所门口买烟时,王某丙用刀顶住我的脖子,有人拽住我的头发把我塞到一辆面的车里。把我拉到大湖公园后边一个桥上,王某丙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到桥下边。王某丙让我把衣服脱光趴到地上,有人拿着洋镐把朝我屁股上和大腿上打,打了十来分钟,一个年轻孩子让我吃石子,他抓一把石子撬开我的嘴硬让我吃下去。有两个人拉着我的腿让我脸朝下趴着在地下的石子上拖我,拖了我好几圈,他们又让我脸朝上背朝下,拖了我几圈。拖完后,“大娃子”就给我谈赔王某丙钱的事,让我吃石子那个小孩拿洋镐把在我腿上打了十几下。王某丙逼我说打他的那几个人,我胡编了几个人名,说在开发区一个工地上班。他们就把我架到面的车上去开发区X某转圈,没找到人。一个年轻孩儿就用拳某朝我头上打了几下,又把我拉回老某七九四厂十字路口,“大娃子”让面的司机把我送到人民医院,让我给司机二百元钱,我给朋友打电话陪我到人民医院检查,红旗街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
6、证人X某X,X某X某言及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带走,后刘某杰报警。
7、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辨认出雷某(三炮)是参与2005年9月11日晚殴打自己的人。
8、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照片及病历:证实被害人刘某被殴打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四、寻衅滋事罪
(1)2004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某庚祥在六矿门口无故被王某丙、郭凤军(另案处理)、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打伤后,被害人段某将张某庚祥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王某丙又带郭凤军、翁某某等人到医院再次对张某庚祥、段某实施殴打,并对张某庚祥、段某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段某之损伤属于轻伤,张某庚祥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在侦查阶段某述:我和郭风军、翁某某酒后在六矿门口时,郭风军和张某庚祥发生口角,我就动手打了张某庚祥。后来段某拦架,还用脚跺我们。救护车来了,段某、张某庚祥去了医院。我们在医院又碰见段某,他骂我们,我们就把段某、张某庚祥打了一顿。
2、同案犯郭风军供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某丙、翁某某酒后在六矿门口,我和张某庚的(张某庚祥)打起来,我、王某丙、翁某某就打张某庚的,段某过来一边拦架一边打我们,救护车来了我们就走了。我们商量去医院看看,见段某在医院骂骂咧咧,我们就又打了段某。
3、同案犯翁某某供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某丙、翁某某在六矿门口,张某庚的骂我们,我们三个人就与张某庚的打起来,后来被人拦开,张某庚的去医院看伤了,我们商量去医院看看,在医院我们又打张某庚的,还打谁了记不清了,那天我们喝了不少酒。
4、被害人段某陈某:一天下午2点多钟,张某庚祥打电话,说他在六矿单身楼门口挨打了,我见张某庚祥头上流着血,手里拿着个铁棍,王某丙手里拿了一把菜刀,领着两个年轻孩儿,我就拦他们,我就夺下了刀,把张某庚祥送到120车上,到了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正在给他清理伤口时,王某丙叫了七八个人进了急救室,一个孩用匕首逼在我的脖子上,其他人围着床上的张某庚祥用洋镐把、拳某、刀打开了。医生说:“别打了,报警了。”那些人就走了。我去CT室交钱,碰见王某丙叫了有二十多人,有人拿洋镐把,有人拿砍刀,王某丙朝我脸上打了一拳,那些人就对我乱打开了,把我打倒在地上。四五个人拖我,把我拖了有四五米远,裤子都磨烂了,朝阳分局的民警来了,他们放下我就跑了。我住院了,住院期间,来了一帮子年轻孩,非把我从医院提走,后来我出了院,鉴定了轻伤,王某丙就找人去我办公的地方威胁我,让我调解赔我点钱,我开始不答应,那些人说:“反正王某丙不上班了,你要硬弄,他还要弄你。”后来他又找人去找我,严重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我被逼无奈,王某丙赔了我一万多块钱,我给他打了个收条。我从来没见过像王某丙这样嚣张某庚人,把我打了还威胁我。王某丙在社会上混,手下有一批小弟,都称他为二哥,他外号叫“二娃子”,经常在六矿附近打架,六矿附近的老某姓都知道他,
5、被害人张某庚祥陈某:一天下午2点多钟,我和冯某林、王某亮、王某起在六矿单身楼附近,王某丙和两个男子过来了,三个人喝醉酒了,说话中间,这王某丙领着那两个人就上前打我,把我的头砸流血了。我打电话让段某把我送到矿务局职工总医院急救室,王某丙又叫人在医院把我和段某打了一顿,段某也受伤住院了。晚上来了十几个年轻孩子到我病房里,非要把我架走。我侄女张某庚认识其中两个年轻人,给他们求情了,那些人才走了。我鉴定是轻微伤,段某是轻伤,王某丙叫人去我家,让我别告,我不同意,王某丙找人找到我哥,硬留给我哥3000元钱,说这事就这了,不同意也得同意。我知道王某丙是在社会上混的,心狠手辣,我是有工作、有家庭的人,害怕他们再找我的事,我被逼收了3000元钱,没再找公安机关说过这个事了。
6、证人X某X某言:2004年10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我、王某亮、冯某林、张某庚祥在六矿大门外,王某丙和两个男的过来,三人喝酒了,张某庚祥给他们说了几句话,三个人就打开张某庚祥了。他们用砖头把张某庚祥的头砸流血了,用铁锨拍了张某庚祥的后背了一下,六矿保卫科的人去了,一个姓段某也到现场,张某庚祥在地上躺着,我和姓段某一起把张某庚祥抬到救护车上,到了职工总医院急救室,一个护士给张某庚祥量血压,两个大夫检查伤口,王某丙又领了很多人到急救室,我就到急救室外打110,我听到急救室内有打叫的声音。姓段某被打是在CT室交钱处。
7、证人X某X、X某X、X某X某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四点来钟,被告人王某丙伙同郭风军、翁某某在六矿门口殴打张某庚祥的事实经过。
8、证人X某X、X某X某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四点来钟,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在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殴打张某庚祥的经过。
9、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在矿务局总医院CT室附近,看到被告人王某丙等人殴打被害人段某的事实经过。
10、证人X某X某:证实张某庚祥住院期间有人到医院威胁张某庚祥。
11、伤情鉴定结论书:证实段某伤情属于轻伤,张某庚祥伤情属于轻微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2)200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等人手持钢管,对正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饭店的被害人李某某厂实施殴打。
200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牛某等人在鹤壁市X某奔流街对被害人李某某厂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湖西岭西边的山上再次进行殴打。
(3)因被害人李某某厂多次被王某丙等人殴打,2005年夏天的一天19时许,被害人冯某帮助李某某厂找王某丙说情,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雷某、张某庚、牛某等人将被害人冯某拉至大湖东岭公路边,对被害人冯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冯某不准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当庭供述:李某某厂说我不行,我就找他去了,他吓跑了。后来我就把他拉到山上了。我们在吃饭时,冯某说不让打李某某厂,我就打了冯某。
2、被告人李某己供述:一天下午,王某丙说李某某厂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的饭店里,让我一起去打李某某厂。我们四五个人找李某某厂,王某丙手里掂了一根钢管。我们到了饭店看见李某某厂动手打他时,他从桌子下边拿出一把带鞘的刀,我们把他的刀夺下,当时比较乱,李某某厂就跑了。这件事过去一段某间,一天下午,我和王某丙等人走到奔流街附近,王某丙说在奔流街等李某某厂。王某丙又叫了“大娃子”、牛某。我们见李某某厂从南边过来,王某丙和“大娃子”打了李某某厂,王某丙安排我们拦了一辆面的车把李某某厂给弄到车上,拉到了大湖西岭西边的山里打了一顿。
那天打过李某某厂后王某丙领着我和“大娃子”、牛某、雷某(三炮)等人在人民医院十字路口吃饭时,冯某只(冯某)过来找王某丙,帮李某某厂出头说话,说翻脸了。王某丙给我们安排把冯某只提走打他。王某丙带着我和雷某等人坐了一辆面的车在后边跟着“大娃子”拉冯某只的那辆车。就把冯某只提到大湖东岭往石林走的李某某道村附近,把冯某只打了一顿。都是拳某脚踢,王某丙还用腰带打冯某只,打了有十来分钟。
3、被告人牛某供述:一天下午,我跟王某某在一块,“二娃子”(王某丙)有事,叫我跟他一块去奔流街路口,我见“二娃子”搂住李某某厂的脖子,李某己把他给按翻在地,他们将李某某厂抬到一辆面的车上,我和王某某跟着他们到了公园后山,有人拿棍子朝李某某厂头上打了一棍,他们对李某某厂拳某脚踢一顿。“二娃子”搬了块石头说要砸死李某某厂,还一直骂李某某厂,我上前拦住“二娃子”了,李某某厂跟我是老某,我怕打得太狠,我让王某某给“二娃子”求了个人情,这样都就不打了,我们都走了。
那天晚上,我和“大娃子”、“二娃子”、李某己、“三炮”,还几个小孩儿,在老某人民医院路口的砂锅摊吃饭,冯某只过去找“大娃子”说李某某厂被打的事,他们吵起来了。十几分钟后,“大娃子”给“二娃子”打电话说他把冯某只弄到李某某道那了,让“二娃子”带人过去。“二娃子”就安排我、李某己、“三炮”还有两个小孩儿跟着他一起到李某某道找到“大娃子”。“二娃子”他们拳某脚踢冯某只,王某某扇了冯某只一巴掌,“二娃子”抽开腰带,让冯某只跪地上,朝他头上,肩膀上抽,我劝“二娃子”别打了,后来我们打车又回大湖了。
4、被告人雷某供述:2005年左右,天热时候的一天傍晚,我和王某丙、王某某、李某己、张某庚、牛某等人在人民医院路口的砂锅摊吃饭,正吃着冯某只去了,他找王某丙说李某某厂的事,说不让王某丙再打李某某厂了。王某丙急了,骂冯某只。后来王某某和冯某只不见了,王某某打电话说让顺着东岭上来,我们几个人打面的车赶紧过去了,到东岭李某某道路边,我们就打冯某只,拳某脚踢,王某丙让冯某只跪那,李某己把冯某只的上衣拽下来蒙住他的头,王某丙用腰带抽冯某只,李某己捡了个木棍朝冯某只背上夯。后来王某丙、王某某、李某己在那跟冯某只说事,我们打车回家了。
5、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5年的一天傍晚,我跟着李某己、“二娃子”、老某、“大娃子”、雷某、小某等人在大湖人民医院路口吃饭,冯某只去找“二娃子”说不让打李某某厂的事,说顶了,“大娃子”把冯某只拉走了,后来说在东岭往汤阴去的路边,我们就打车去了。“大娃子”和“二娃子”先朝冯某只脸上打了几拳,后雷某、老某、李某己轮流对冯某只拳某脚踢,打过之后把冯某只扔那,我们就回来了。
6、被害人李某某厂陈某:200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五完小路口,王某丙带了几个人,其中有李某己,拿着钢管打我,我跑到路边一个饭店里,他们把我堵在里边,打了我一顿,我报了警。
这件事过去几个月,一天下午,我在山城区X街又遇见了王某丙、“大娃子”、李某己、牛某等人,王某丙骂我,我就和他打到了一起,我被打晕了,被王某丙几个人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把我拉到大湖西岭西边一个山里,把我拖下车,李某己用棍子朝我头上打了一棍,王某丙拿石头要砸死我,一直骂我,说我好管闲事,要弄死我,牛某在旁边拦住了他,替我求了情,王某丙才放了我。在我家楼下我碰见冯某(小名五只),他听说我被王某丙“提走”了,我给他说了事情的经过,他替我打抱不平,去找王某丙了。第二天,我听说冯某被王某丙“提”到大湖东岭打了一顿。
7、被害人冯某陈某:2005年夏天的时候,我朋友李某某厂不知道什么事惹了王某丙,王某丙打了李某某厂两三次,有一次王某丙领人把李某某厂提到大湖西岭后边的山上打他了。我认识王某丙的大哥王某某,那天傍晚7点多时,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王某某说他们在人民医院路口砂锅摊吃饭,我就去了。我见王某丙、王某某、李某己、“三炮”、牛某,还有7、8个人在喝酒了。我给王某丙说李某某厂的事,王某丙骂我,我就走了。王某某和几个人追上我,把我拉到大湖东岭往石林走的李某某道村X路边,将我拖下车,王某丙、李某己、“三炮”等人也跟过来,他们围住我,叫我跪下,有人上来把我的衣服撕下来,蒙住我的头,他们用腰带、木棍朝我身上、头上乱打,打了我一个多小时,牛某见王某丙他们打我打的太狠了,说别再打了。王某丙说不让我报警,否则以后见我一次打一次,把我拉到汤阴活埋了。他们把我拽上面的车,拉到奔流街,让我下了车。我害怕王某丙再打我,我也没有报警,也没敢住院,就回家了。
8、证人X某X某言:是几年前夏天的时候,王某丙让我去奔流街路口,说是要打李某某厂,他说把李某某厂提到山里了,正打他了。我去找他们,没找到,王某丙回来后叫我吃饭。我们在山城区X路口吃砂锅。正吃饭时,冯某去了,跟王某丙要说李某某厂的事,说顶了,王某某拽住冯某,把他拉到出租车上了,王某丙、李某己等人也上了车,我给王某丙打电话,王某丙说在东岭李某某道大坡那,我们剩下的人又打车去了,他们已经打过冯某了。牛某不让再打了,就回大湖了。
9、证人X某X某言:2005年夏天的时候,王某某说让我帮个忙,我和牛某坐一辆出租车,王某某坐一辆出租车,我们跟着他来到石林乡X某路边,见王某某、王某丙、李某己、“三炮”将一个人拽下车,后来知道是冯某只。他们让冯某只跪在地上,对冯某只拳某脚踢,王某丙还说要将冯某只活埋了,打了十几分钟,牛某过去拦,说别打了,我也过去帮忙拦架。后来我和牛某就回家了。
10、证人X某X某言:2005年的时候,王某丙说将冯某打伤了,让我从中调解一下。我就给冯某说和这件事。
11、证人X某X某言:2005年春天的一天,我在五完小下边一个饭店吃饭,李某某厂进来了,后边有7、8个年轻孩拿着钢管追着打他,我起身拦,我看见他们往李某某厂后背打了几下,后来李某某厂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4)200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丙无故对正在鹤煤公司第六煤矿行政科办事的被害人徐某永实施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徐某永强行带走。后被害人徐某永到鹤煤公司第六煤矿找被告人王某丙讨说法时,被王某丙等人殴打,致使被害人徐某永两处骨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当庭供述:徐某志先打的我,他带人打我,我才打了他。
2、被害人徐某永陈某:这是2008年的事,一天上午我和朋友郭海滨在六矿行政科找仝飞办事,王某丙(小名“二娃子”)领几个人闯进办公室,其中一个是黄某,王某丙、黄某、还有一个人手里拿刀,“二娃子”把拉我出去了,我不走,黄某就朝我脸上狠狠扇了一巴掌,“二娃子”和黄某用刀架在我腰上,把我逼到一辆面包车上,用刀押着我,拉到火车站小学,我说“二娃子”认错人了,那个黄某说:“急了一刀砍死你。”后来“二娃子”说可能认错人了,又把我送到六矿门口。下午我和郭海滨、马某某等几个朋友,一块去六矿找“二娃子”,“二娃子”坐着上午那辆面包车从矿外过来了,后面还跟了辆面包车,都拉着人。“二娃子”左手拿着洋镐棒,右手拿着钢筋棍,下车就对着我们吼:“打你咋啦打你也是白打。”他们有二十多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棒,“二娃子”拿钢筋棍朝我砸过来,我拿左手一挡,跟他打起来,我朋友也帮我的忙了,都拾开地上的东西乱扔开了,把黄某的胳膊弄伤了,我左手右手都疼的受不了,我们就各自住医院了。后来“二娃子”报案了,说把那个黄某的人打成轻伤了,我气的受不了,本来我下午找“二娃子”想让他给我道歉,他不但没给我说法,还把我又打了一顿。火车站派出所把马某某抓了,我怕“二娃子”打击报复,我也不敢吭了,通过火车站派出所又赔给“二娃子”两万九千元了事了。过了这事我才知道“二娃子”在奔流街、六矿出了名的赖,是“牙家儿”。我也怕了,就回汤阴老某呆了一年多。
3、证人X某X某言:2008年的一天上午,我和徐某永在六矿行政科找仝飞办事,在仝飞办公室正说话,王某丙领人过去叫徐某永,他们还拿着刀,徐某永不跟他走,我跟仝飞过去拦王某丙,拦不住,王某丙领的人扇了徐某永两巴掌,拿刀硬把徐某永逼到一辆面包车上,把徐某永拉走了。过了一会,王某丙又把徐某永送回来了。徐某永说王某丙认错人了。下午,我和徐某永、马某某等人去六矿供应科找王某丙问他到底是咋回事,王某丙领了三四辆面包车的人过来了。王某丙拿着洋镐把下的车,上来就夯徐某永。三四个人拿着洋镐把、钢筋棍过来打徐某永。徐某永拔了个遮阳伞把跟他们打起来,我们几个人拦架也拉不开,后来往西跑就不打了,徐某永就往医院去了,一拍片两处骨折,过了四五个月派出所把马某某抓了,说把人家打伤了,让赔钱,派出所调解让我们这方赔了约三万块钱,徐某永出的钱。王某丙说还要修理徐某永,徐某永怕了,躲到汤阴老某了。
4、证人X某X某言: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永说上午他在六矿行政科被王某丙带人持刀从行政科提走,拉到汤河桥附近,路上王某丙等人打了徐某永几巴掌,徐某永说王某丙打错人了,将徐某永打了。我和郭海滨等人非常气愤,既然打错人了,就应该赔礼道歉,下午我们几个人就去六矿内找王某丙说理。王某丙开车带着人过来,拿着刀、棍子,一边骂一边打,我们还没来及跑,就打起来了,好像是徐某永还手,将王某丙那方一个叫“黄某”的打伤,徐某永的手也被打骨折了,之后我们就跑了。王某丙报警了,过了几个月,我被火车南站派出所抓了,徐某永拿了约三万块钱,调解处理了该事。
5、证人X某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我当时还在行政科任工会主席,徐某永和郭海滨来我办公室说事,我看见王某丙拔出一把刀,架在徐某永脖子上,架着徐某永往外走,还有两个年轻人拧着徐某永的双手,他们硬把徐某永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走了。
6、证人X某X某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当时仝飞还在行政科任工会主席。我在仝飞办公室,徐某永也在,王某丙过来硬把徐某永往外拉,有几个年轻人,应该是王某丙领的,扇了徐某永两巴掌,硬把徐某永拉走了。
7、证人X某X某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在六矿门口跑车,见“二娃子”领了两面包车人过来,从车上拿的钢管,下车打一个叫志永的。
8、证人X某X某言:2008年秋天的事,我在六矿门口等活,看见王某丙领着一帮子人,都拿着钢筋棍、木棍,打了徐某永和他的两个朋友一顿。
9、被害人徐某永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右手食指骨折、左手掌骨骨折。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5)2008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曲某在鹤煤公司第五煤矿与同事陈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己带领雷某、王某辛、张某庚等人到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后经王某丙等人调解,被害人陈某被迫拿出1500元钱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己供述:2008年夏天的时候,“三孬”(曲某)和他同事吵架,“三孬”和我联系想找人去教训、吓唬一下他的同事,我就带着张某庚、王某辛、“三炮”到五矿,“三孬”带我们来到五一队,遇到他那个同事,张某庚踹了那个人一脚。“三孬”的同事王某二(王某丙)过来给拦开了,他给他们调解了。事后“三孬”请我们吃了顿饭。
2、被告人雷某供述:2008年天热的时候,还帮我们矿上“三孬”(曲某)助过威。当时“三孬”和一个人闹矛盾,“三孬”让李某己过去帮忙找那个人的事,我那天下午在矿上上班,李某己领着张某庚,还有“三孬’到了鹤煤五矿,李某己叫我也一块过去,我们找到那个人,“三孬”扇了那人两巴掌,张某庚踹了那人一脚。我们矿上王某二拦开了,我走了。那天晚上李某己叫我出去吃饭,说那个人赔了“三孬”一两千块钱。
3、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8年夏天的时候,李某己在五矿的朋友“三孬”与同事发生了矛盾,那天下午,李某己就让我和“三炮”、青茂跟他一起到五矿帮“三孬”打架。我们到五矿找到那个人,“三孬”打了人家几拳。后来我们就走了。
4、被告人曲某供述:有一天上班,我和矿上一个同事吵了两句,我给李某己打电话,让他找人过去,李某己带着张某庚、王某辛,到矿上又叫了“三炮”,我们找到那个人,我扇了他两巴掌,张某庚跺了他一脚,后来工会主席出来调节,那人赔了我1500元钱。
5、被害人陈某陈某:2008年的一天下午,我去队里上班,因一点小事和曲某吵了两句,我到单位没多久,曲某就领了几个年轻人来了,一个年轻人拿手套摔我脸上几下,曲某让我赔他三千块钱,我没同意。第二天下午,曲某领着七八个人,都是社会上好打架的年轻人,曲某对我拳某脚踢,工会主席在场拉开了。曲某要三千块钱,王某二就劝曲某,后来我赔给他一千五百块钱。曲某领着社会上混的人,我惹不起他们,怕他们再找我的事,就破财消灾了。
6、证人X某X某言:2008年夏天的时候,“三孬”推罐子车碰着一名工人,两人发生口角,后来李某己等人过去了,他们一脚把那名工人跺翻了,我和工会主席将他们拦开了,给他们调解这个事,最后那个工人赔了“三孬”1500元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6)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己为帮助朋友教训楠楠理发店的老某董某,安排被告人王某辛、侯某把楠楠理发店的玻璃砸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己供述:我帮助“阿珍沙龙”老某“死糊涂”砸过楠楠理发店的玻璃,我让侯某等人去了。
2、被告人侯某供述:2007年天热时,李某己安排我和王某辛去砸昆仑洗浴南边一个美容店的玻璃。晚上9点多,我和王某辛每人拿了一块砖头砸了那个美容店的大门玻璃,然后我俩跑了。
3、被告人王某辛供述:2007年夏天一天傍晚,李某己安排我和侯某去砸大湖一个美容店的玻璃,我和侯某就在天黑之后,每人拿一块砖头砸了那家美容店的大门玻璃,然后我俩跑了。
4、被害人董某陈某: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还有客某理发,有人用砖头把我玻璃店门给砸烂了,屋里人都吓了一跳,我看见有两三个男孩往东边一个胡同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7)2006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张某庚的同学杨振宇与同学李某某帅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庚打电话请被告人李某己帮助摆平事端,被告人李某己带领张某庚、王某辛、侯某等人将李某某帅的弟弟李某某亮等人强行拉至大湖东岭的山上,用腰带等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己供述:我帮张某庚在鹤煤技校打过一次学生,我和张某庚、李某某等人将两个男孩拽上面的车,拉到东岭,下车时一个男孩跑了,我们就将另一个男孩打了一顿。
2、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6年,我上鹤煤技校,我朋友杨振宇被一个男孩打了,还给杨振宇要钱。我找李某己帮忙,李某己领着几个人过来,我、侯某、王某辛在一起,对方来要钱时,我们抓住两个人,在学校门口就打他俩一顿。后来又去了东岭,本来抓住两个男孩,结果半路跑了一个。杨振宇和猴子就用腰带抽了那个男孩的屁股。后来杨振宇安排我、侯某、王某辛、李某己等人在七四九砂锅吃的饭。
3、被告人王某辛供述:当时我在技校上学,张某庚给李某己打电话,李某己领着人过来,我跟着他们到学校门口找到那个学生,李某己、张某庚、李某某、侯某等人把那个学生拖到一辆面的车上给提走了,我因为上课没有跟他们走。
4、被告人侯某供述:当时我还在矿务局技校上学。李某己领人到技校门口,李某己和我、张某庚、李某某、还有李某己叫的几个人,把两个技校生拽到了面的车上,把他俩拉到了东岭转盘附近。李某己、李某某用腰带打那个男孩的屁股,张某庚用树枝打他的屁股,那个孩子也不敢动,打了有不到半个小时。
5、被害人李某某亮陈某:2006年秋天,在鹤煤技校,我哥李某某帅和杨振宇发生矛盾,杨振宇的同学张某庚找我哥说事,那天在学校门口,张某庚、杨振宇,还有一帮人,有人拿刀,让我和我哥蹲下,打我们,张某庚将我拽上车,我哥被人抬上车,然后来到东岭转盘,有人用脚踢我哥,有人用皮带抽我哥,他们准备打我时,我哥跑了,他们把我拉到转盘北边,让我脱掉上衣,又打了我一顿。
6、证人X某X某述:2006年秋天,在鹤煤技校,我和杨振宇发生矛盾,杨振宇的同学张某庚就找大湖的黑社会将我哥李某某亮、兄弟李某某亮提到东岭打了一顿。
7、证人X某X某言:2006年的时候,我在鹤煤技校上学,与李某某帅发生矛盾,我让张某庚找人帮我打架。在校门口两帮人打开了,张某庚找的人将李某某帅一方的两个人拉到东岭转盘,其中一个趁机跑了,我们就打了剩下的那个男孩。张某庚找的人为首的叫李某己。我请他们吃饭花了1000元钱,给张某庚100元。
8、证人X某证言:2006年我在上技校时,遇见张某庚,张某庚说有事让我和他一起去,在学校门口见到有7、8个年轻孩,还有杨振宇、王某辛也在场,李某己也领着人来到校门口,对校门口的一个男孩拳某脚踢,李某己让杨振宇、张某庚将那个被打的男孩和另外一个男孩拽上车拉走。下车时,在校门口被打的男孩就跑了。李某己让另一个男孩趴在地上,拿腰带抽打那个男孩的屁股,让那个男孩脱掉裤子,又拿腰带抽他的屁股,杨振宇和另外几个人也拿腰带抽他的屁股。打过后,李某己就将那个男孩拉上面的车,往大湖去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8)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丙安排被告人李某己、张某庚、曲某等人到奔流街二中西边“开封名吃烩面馆”吃饭,并让被告人张某庚假装摔倒,次日被告人王某丙出面以给张某庚看病为由敲诈饭店老某李某某轻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丙当庭供述:张某庚在烩面馆摔倒,老某让我出面说和,老某给张某庚出了医疗费。
2、被告人李某己供述:还敲诈过二中西边路东开封名吃一千多块钱,当时王某丙安排张某庚在吃饭时摔倒,假装看病,讹了一千多块钱,好像还有方的,给了我70多块钱。
3、被告人张某庚供述:2005年时,在二中讹开封名吃烩面馆。王某丙想讹人家的钱,就让我和李某己等人去烩面馆吃饭,我坐板凳装着摔了一下,手指头正好弄了一点小伤,送到医院,王某丙就给老某说事,最后让老某拿了一千多块钱,我分了六七十元钱。
4、被告人曲某供述:我还跟“二娃子”、李某己、张某庚(外号“X”以给张某庚看病为由讹了老某一些钱。
5、被害人李某某轻陈某:当时有两三个人晚上十点多过来喝羊肉汤,喝完之后,一个年轻孩坐到了饭桌下边,他们也没喝酒,就平白无故的坐桌下边了,说磕着手了,和他一块吃饭的人就忙说,先拉他去看病,第二天再来找我说事,也没结账就走了。后来“二娃子”和好几个人过来说事,说都是邻居,少拿点钱就算了,让我出了1000多块钱了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另有综合证据:
1、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其中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参与第(7)起(殴打李某某亮)寻衅滋事时未满18周岁。
2、被告人张某庚的前科证明:证实张某庚构成累犯。
3、到案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其中被告人曲某系主动投案。
4、案件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己主动供述伙同王某丙殴打刘某一案、围堵二矿大门一案,检举揭发王某丙殴打段某一案;被告人侯某主动供述砸理发店玻璃一案、殴打技校学生一案、在刀削面馆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张某庚主动供述殴打陈某一案;曲某主动供述敲诈开封名吃烩面馆一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某、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伙同张某庚、王某辛、雷某、侯某、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某组某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某,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系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组某者、领导者,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张某庚、王某辛、雷某、侯某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系骨干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张某庚、张某庚、牛某、曲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某的一般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雷某、张某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张某庚、王某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参与寻衅滋事仅有两起,达不到情节恶劣的定罪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作为被告人雷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己、张某庚、王某辛、雷某、侯某、张某庚、张某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庚在前罪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在实施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己、侯某、张某庚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辛、侯某、张某庚、张某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况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雷某、王某辛、侯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酌情予以考虑。
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丙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己犯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三、被告人张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王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六、被告人侯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七、被告人张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张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八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丙的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己的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庚的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被告人王某辛的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被告人雷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被告人侯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张某庚的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被告人张某庚的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
九、被告人牛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管制一年。
十、被告人曲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某红
审判员尤文广
审判员岳崇伟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余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