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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赵某丙、赵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20XX年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赵某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赵某丁,男,19XX年生。

申请人刘某、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赵某丙、赵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7051.50元(含赵某丙已付的5715元,赵某丁已付的15279元)。

本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本院遂对申请人司法救助2000元。后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赵某丁交款3000元,并提出和解执行,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后,申请人亦同意。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赵某丙赔偿申请人各种损失60000元(含已付的5715元),每年10月8日前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赵某丁赔偿申请人各种损失60000元(含已付的18279元),本协议生效后赵某丁立即给付申请人21721元。下余20000元9月底前待其房屋建成后一次性给付。该协议双方签字后,赵某丁已给付了申请人21721元,申请人同意下余部分到期后另行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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