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3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用于执行崔某和与赵某借贷纠纷一案,再未发现赵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崔某和与赵某一案已执行完毕,剩余案件款3200.00元转至崔某与赵某借贷纠纷一案。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