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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工程公司、曾某、万某、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

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对下落不明的万某等未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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