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
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对下落不明的万某等未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