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陶某
被告马某
原告陶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蒋芷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