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韬武,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田某X乡规划建设局(原新田某规划建设局);地址:新田某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男,新田某X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原告程某诉被告新田某X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规划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某,经本院协调沟通,被告新田某X乡规划建设局于2012年4月27日对郑土法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故原告程某以此为由,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长乐剑军
审判员贺华
人民陪审员刘贵雄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唐宸璐
附件:
本行政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