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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原审被告胡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彭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胡某。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原审被告胡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亮、冯海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村委会、原审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某村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870元,已由上诉人唐某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罗亮

审判员冯海燕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郭新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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