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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09年12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其不是主犯,一审判决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广

审判员:张晓娟

代理审判员:吕晓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迎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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