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户(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良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9月27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赵日雄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天天批发部赊购商品,截至2009年7月27日,经双方对帐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167元,被告当时出具欠条给原告,证明所欠款项,并约定2009年8月15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不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某定于2010年10月28日前偿还欠款4167元给原告张某某,逾期不还,则加收利息299.12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韩良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