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址。
被告华茂园林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某甲,总经理。
被告华茂农业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某甲,总经理。
被告邹某乙,女,汉族,住址。
被告邹某丙,男,汉族,住址。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甲。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华茂园林公司、华茂农业公司、邹某乙、邹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茂园林公司、华茂农业公司、邹某乙、邹某丙确认欠原告俞某某借款400万元,该款四被告承诺于此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开始偿还,至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并同时按双方约定的每月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二、经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被告房屋、被告公司苗木及其他财产在欠款未还清之前不能转让、抵押。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保红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