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与被告罗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第X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谭X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罗飞XX。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罗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明,2011年7月7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XX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2年2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飞燕支付原告何某200000元,从2012年5月1日起被告罗飞燕自愿每月支付1800元给原告何某(即从被告罗飞燕工资中扣划),直至200000元付清为止。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原告何某负担1835元,被告罗飞燕负担1835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