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江XX。
被告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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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