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北湖区X镇XX矿
负责人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北湖区X镇XX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略)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湖区X镇XX矿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