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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X

被告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XX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XX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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