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山、段某、段某锋、戴某:
段某山、段某申请执行段某锋、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12年5月14日将本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