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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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段某山、段某、段某锋、戴某:

段某山、段某申请执行段某锋、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12年5月14日将本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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