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合浦县“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合浦桂金超级游乐城,住所地合浦县X镇XXX岭。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合浦县“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住所地北海市XX路XX公寓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维道,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州公司)、合浦桂金超级游乐城(以下简称桂金游乐城)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合浦桂金超级游乐城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以下简称泰富典当行)的委托代理人石维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向本院申请称:1、申请人金州公司确与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签订有《房屋典押合同》、《典当合同》各一份,但均未约定仲裁条款。两申请人于2008年12月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上虽然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该仲裁条款仅对《还款协议书》有约束力,其效力不能及于上述两份合同。北海仲裁委员会超越了仲裁条款的范围,受理了被申请人的申请并对上述的两份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某、权利义务、效力、履行、责任等作出认定和处理,显然违反了《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2、裁决的程序违法。第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北海仲裁委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于2010年2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北仲案字(2009)第X号《组庭通知书》。但此前申请人已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条款效力的异议,在北海中院作出裁定之前,北海仲裁委是否有权审理本案尚未确定,申请人有权暂不选定仲裁员。为此,申请人于2010年2月20日向北海仲裁委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组庭通知书》,待北海中院作出裁定之后再启动选定程序,但北海仲裁委没有任何答复,致使申请人未能选定仲裁员,违反了《仲裁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当事人有权选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的规定;第二、仲裁庭接受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违反程序。《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l5日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依此规定,仲裁庭原则上应当拒绝接受,也可以接受,但须有正当理由。本案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一份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出具的《证明》,在开庭后提交了北海市公安局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逾期7个月以上,并且无客某原因或正当理由,北海仲裁委接受证据、质证并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仲裁裁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是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依据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而该还款协议书,属于《典当合同》的附属协议,其性质应与典当合同一致。以该协议书作为依据来确定主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合同关系,显然是本末倒置;第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文件,所以即使其经工商注册,依法也不具有经营典当行的资质。仲裁裁决认为其是具有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权利和资质,既缺乏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无权经营典当行及典当业务,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两份典当合同均属违法,因而是无效合同。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借款合同,也应当是无效的;第三、关于房屋抵押担保关系的效力问题。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桂金游乐城的房屋用作抵押的担保关系生效。但据上所述,不论是典当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是无效合同,由于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也当然无效;第四、关于申请人桂金游乐城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成立保证担保关系的问题。在《还款协议书》中三方当事人既没有订立保证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无明确具体的约定,所以不能认定桂金游乐城对金州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第五、关于利息的问题。本案的典当合同不论是属于典当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均属无效合同,申请人金州公司只应返还典价款或借款,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综上所述,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北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存在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将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作为证据使用违反程序,裁决理由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北海仲裁委作出的[2009]北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申请人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没有提供证据。
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答辩称:1、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与申请人金州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由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有权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2、《还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典押合同》、《典当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履行的合意,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还款协议书》可以对《房屋典押合同》、《典当合同》补充、变更。由于有了《还款协议书》补充,仲裁庭有权审查合同的效力、履行和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3、仲裁组庭和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北海仲裁委于2009年11月20日受理案件,由于双方都没有自行选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才依照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2010年2月8日签发《组庭通知书》,由谢宗宝、陈某、凌潮洪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谢宗宝担任。因此,北海仲裁委员组成仲裁庭程序是合法的。2010年3月20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发出《开庭通知书》,原定2010年4月9日开庭。由于申请人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向北海中院申请作出裁定。2010年4月8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发出《延期开庭通知书》。由于北海中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该仲裁协议条款效力异议案,2010年5月6日,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中止仲裁决定书》。2010年6月21日,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北海中院作出(2010)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2010年7月1日,北海仲裁委员会才作出《恢复仲裁决定书》。2010年7月15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再次发出《开庭通知书》。此后,案件才得以最终裁决。从申请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先向北海中院申请确认又撤回申请,仲裁庭开庭前未曾对组庭程序提出异议,仲裁庭开庭时对仲裁庭成员、书记员未曾提出异议,也未曾申请回避等,表示申请人服从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认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完全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4、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接受证据不存在违反程序。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将与仲裁请求相关证据列于证据清单之中,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已经举证完毕,不存在逾期举证问题,工商《证明》只与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是不是适格的主体,有没有仲裁权利义务有关,即与诉权有关。与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的仲裁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能否胜诉无关。因此,工商《证明》不是严格意义的民事证据,提交工商《证明》不受举证期限的制约,所以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不将其列于证据清单之中。工商《证明》载明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依法登记成立,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客某存在,其证明力不以两申请人的否认而失效。5、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北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且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请于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逾期不选定又不委托指定,由本会主任指定”;
2、出庭通知书,证明该案双方当事人都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选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指定谢宗宝、陈某、凌潮洪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谢宗宝担任。仲裁庭的组庭程序依法依规;
3、开庭通知书,证明仲裁委决定于2010年3月24日开庭;
4、申请书,证明申请人金州公司向北海中院申请请求确认《还款协议书》的仲裁条款无效;
5、延期开庭通知书,证明由于申请人金州公司上述申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决定延期开庭;
6、应诉通知书,证明北海中院准备开庭申理申请人金州公司上述申请;
7、告知审判组成人员,证明北海中院准备开庭审理申请人金州公司上述申请;
8、传票,证明北海中院准备开庭审理申请人金州公司上述申请;
9、中止仲裁决定书,证明由于北海中院准备开庭审理申请人金州公司上述申请,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决定中止仲裁;
10、民事裁定书,证明申请人金州公司向北海中院撤回上述申请书,放弃《还款协议书》的仲裁条款效力异议,北海中院裁定准许;
11、恢复仲裁决定书,证明北海中院裁定书送达后,仲裁庭恢复仲裁程序。
12、开庭通知书,证明仲裁庭恢复仲裁程序,申请人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向贵院撤回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申请书,放弃《还款协议书》的仲裁条款效力异议,并且依时参加仲裁活动,表示其认可《还款协议书》的仲裁条款效力。
经质证,申请人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对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5年8月18日,本案申请人金州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签订一份《房屋典押合同》,约定金州公司将座落合浦县X区大岭236-2#的房屋一幢典押给泰富典当行,典押款人民币92万元,典押期限2个月,自1995年8月18日至l0月18日,金州公司必须按期赎回房屋,否则泰富典当行有权把房屋全部没收,作断当拍卖处理,所得款项全部归泰富典当行。同日,金州公司出具收到典押借款92万元的收据。l995年9月15日金州公司又与泰富典当行签订一份《典当合同》,约定金州公司以其所有的铁山港工业开发区X亩土地作抵押向泰富典当行典当借款,借款金额58万元,典当期限60天。2008年12月7日,申请人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又与泰富典当行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确认金州公司于1995年分两次与泰富典当行签订典当合同,共向泰富典当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用担保方桂金娱乐城位于合浦县X区大岭、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略)号的房屋作抵押。三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金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代其还款人民币5万元给泰富典当行,同时泰富典当行将抵押房产证原件交还给担保方桂金娱乐城,由桂金娱乐城办理产权手续;金州公司和桂金娱乐城同意于2009年IO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50万元给泰富典当行,剩余款项及借款利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由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009年11月23日,泰富典当行根据其与金州公司、桂金娱乐城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令金州房地产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略).35元(按照银行同期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从典当期满之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30止);2、裁定桂金娱乐城承担连带责任;3、裁令金州公司、桂金娱乐城承担仲裁费用。2010年9月2日,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北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一、金州公司归还借款本金l4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给泰富典当行(利息计算:以本金92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从l995年l0月19日计算至2008年12月7日,以本金58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从l995年11月l6日计算至2008年12月7日,以本金l45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l2月8日计算至本会裁决之日);二、桂金超级娱乐城对金州公司向泰富典当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0日受理泰富典当行的申请,并告知双方在15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逾期不选定又不委托指定的,由该会主任指定。因双方都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选定仲裁员,2010年2月8日,北海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指定谢宗宝、陈某、凌潮洪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谢宗宝担任首席仲裁员。2010年3月20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发出《开庭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9日开庭。2010年4月2日,金州公司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审理。北海仲裁委员会遂于2010年4月8日通知双方延期开庭,2010年5月6日中止仲裁。2010年6月21日,金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作出(2010)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申请。2010年7月1日,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恢复仲裁裁定书,恢复仲裁程序。
再查明,仲裁中,泰富典当行逾期提交的两份材料是:1、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泰富典当行1994年12月2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2、北海市公安局1995年5月4日颁发的(公特典当字第X号)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泰富典当行取得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和对泰富典当行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使用,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即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为此,本案仅就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申请人金州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富典当行分别于1995年8月18日、l995年9月15日签订《房屋典押合同》,《典当合同》,共典押借款150万元。因金州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2008年12月7日,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又与泰富典当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在三方达成还款协议的同时,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为此,北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泰富典当行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北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泰富典当行的仲裁申请后,已明确告知双方自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在双方均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该会才指定仲裁庭成员,并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金州公司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诉讼,该会依照仲裁规则中止仲裁。在本院准许金州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后,该会恢复仲裁。整个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金州公司以北海仲裁委于2010年2月12日向其送达北仲案字(2009)第X号《组庭通知书》前,其己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其有权暂不选定仲裁员为由,主张北海仲裁委员会组庭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接受、采用泰富典当行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本案泰富典当行在仲裁中提交的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出具的《证明》、北海市公安局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虽然是在举证期后补充提交,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不予质证,但该两份证据是认定泰富典当行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明材料,故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故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主张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接受证据、质证并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北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仲裁程序的问题,金州公司、合浦桂金游乐城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合浦桂金超级游乐城请求撤销北海仲裁委员会(2009)北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金州公司、桂金游乐城负担。
审判长黄向雄
审判员张若莉
审判员王华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