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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赵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赵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是相邻关系。被告的铁门及钢窗向外开启影响原告出行,被告的脱排油烟管道安装在公共走道上,排出的废气影响原告身心健康。为此当地物业公司向被告送达整改通知书,试图与被告协调,但遭被告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违章的铁门、厨房钢窗和违章安装在公共走道上的脱排油烟管,恢复原状。

被告赵某辩称,被告房屋的防盗铁门和钢窗是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居委会要求安装的,被告房屋门口的走道宽为110厘米,铁门完全开启时占走道40厘米,厨房钢窗是不开启的,不影响原告通行。而被告房屋原来就没有排气烟道,被告只能将厨房油烟排到走道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租房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承租人;二、照片二张,证明被告安装的铁门、钢窗及油烟排气管道现状;三、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当地物业公司对被告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整改意见。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表示有异议。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照片二张为证,证明被告安装的铁门对原告通行没有影响,而钢窗是不能开启的。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安装的铁门对原告通行有影响,钢窗是可以向外开启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隔壁邻居,分别是各自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产权人。上世纪80年代,被告在自己的房屋进户门外安装了两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铁门,铁门完全开启时占走道约40厘米,被告的厨房钢窗是可以向外开启的,而处于被告房屋进户门外的走道宽约为110厘米。被告在厨房安装的脱排油烟机,废气排放在共用走道内,而上述房屋厨房没有烟道设施。近年来,原、被告关系失和。2010年5月,当地物业公司根据原告的反映,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安装的铁门、钢窗和油烟排气管进行整改,被告未予接受。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房屋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安装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进户门外的防盗铁门和厨房钢窗,在开启时对原告通行构成影响。原告要求拆除防盗铁门和厨房钢窗,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排放的厨房油烟虽然对外有影响,但由于被告所居住的该幢房屋厨房没有排气烟道设施,目前除将油烟排在共用走道内,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且该幢房屋的共用走道并不是封闭式的,有与外界通风的窗户,作为邻里之间也应互让互谅,团结互助,从有利于人们生活,公平合理考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排气烟道的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进户门外的防盗铁门和厨房向外开启的钢窗拆除,恢复原状;

二、对原告陈某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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