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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犯妨碍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妨碍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西安市X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交通行业运输经营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期间,于2011年8月14日19时许,履行检查的工作人员高程遥、白某某等人在樊川路X村段发现陕A905ZX号的面包车违法载客,即表明身份拉开车驾驶室门取证,被告人见状为逃避处理,遂关闭车门拒绝检查,并夹伤高程遥右手后,在驾车向东逃离中,将停放在其车前的执法车辆(陕A4L108)右后门挂擦,再将站在车前的检查人员熊杰撞伤。当熊杰等人驾车随其车至杜曲洋桥南侧公路挡住其车随之在该车副驾驶位录像取证中,被告人向后倒车,将高程遥、白某某拖挂在车门上,白某某被拖行3、4米后被甩下,高程遥被拖行40余米被甩下。被告人继续倒车至洋桥让乘客下车后,驾车逃离。当月19日,被告人邓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熊杰的人身损害程度为轻伤;高程遥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邓xx家属以赔偿被害人熊杰经济损失x元,赔偿高程遥3400元;赔偿西安市X区出租汽车管理所车辆损失3200元,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公民报某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某、破案及抓获被告人经过等相关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白某、孙某、张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指认图及照片,所附检查活动光盘一张,长安区交通局有关整治行动文件复印件,被害人就诊病历,诊断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及领款条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非法进行营运活动,在职能管理部门整治行动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挂损执法车辆,致工作人员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公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七条规定之妨害公务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xx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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