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南召县X镇X村北沟组村民王××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撬窗入室,盗走现金1900元,予以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的该次犯罪是在为抢劫、盗窃犯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予以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