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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与被告欧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女,1964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林礼国,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马尾分所律师。

被告欧XX,男,1962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XX镇。

委托代理人陈昭训,福州市马尾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XX与被告欧XX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孙XX与被告欧x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两人即以夫妻名义同居。1994年3月3日原、被告生女欧XX。2000年10月2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号闽马镇字第X号)。由于原告是带子成婚,婚后不久即挺个大肚子行动不便,而这时被告却是只顾着自己赌博不肯给予照顾。原告为此心里难过责备被告,被告不仅不认识错误,说到他不高兴处还出手殴打原告,全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女儿出生后,被告见生了一个女儿,认为原告坏了欧家的风水,对原告是动辄打骂,常常为赌博向原告要钱,不给就打。2008年旧房拆迁,原告借机与被告分居,但被告经常到原告的单位骚扰、殴打原告,并以干扰女儿学业的方式来逼原告主动提出离婚。原、被告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始终歧视、虐待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欧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马尾区XX新村单元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安置房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述并非事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第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1、女儿欧XX抚养尊重女儿意见,跟哪方则由对方支付每月200元的抚养费。2、座落于马尾XX新村X平方的安置房系被告父母的房产,该房产是被告父母在六江村X号的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二份,以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的户籍地及X年X月X日生有一女欧XX;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顺序号,以证实马尾区XX新村单元房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原告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协议中甲乙丙三方都没有盖章;对选房顺序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被拆迁人的名字应为被告母亲(黄XX)的名字。

对于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予以采纳。证据3由于没有单位盖章且拆迁房可能涉及他人财产,对于拆迁房在本院中不予处理,故原告关于拆迁房的证据不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纳。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马尾镇X村证明,以证明马尾镇X村X号砖木结构两层房系属于被告父母所建的。该户拆迁安置位于马尾区XX新村单元面积90平方米的安置房;2、六江村知情人的签名,以证明马尾镇X村X号砖木结构两层房系属于被告父母所建的,该户拆迁安置位于马尾区XX新村单元面积90平方米的安置房;3、被告母亲身份证,以证明被告母亲黄XX的身份。

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明确拆迁安置房是黄XX的,而不是原、被告夫妻的;证据2属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到庭,没有证明效力,也无法证明安置房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于被告的证据,本院认为:因拆迁房可能涉及他人财产,本院均不予处理,故被告关于拆迁房的三份证据均不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与被告欧x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即以夫妻名义同居。1994年3月3日原、被告生女欧XX。2000年10月2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号闽马镇字第X号)。

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出现,原、被告现虽有一些矛盾,但双方已结婚多年,双方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基础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原、被告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XX与被告欧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

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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