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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诉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

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贺XX,该大队干警。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马XX诉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马XX经本院于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22日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长曹祥青

审判员刘小龙

人民陪审员彭永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政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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