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征连,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兰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征连,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来盛扑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来盛扑克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董文涛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