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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衡阳市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区X街X号406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略)。

上诉人衡阳市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于2011年6月5日收到法院的诉状及应诉通知,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管辖异议,并无不妥,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经邮件跟踪去向显示2011年6月2日上诉人已收到岳塘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2011年6月20日才向岳塘法院提交管辖异议,超出了十五天答辩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某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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