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崔某丙(系申请人崔某乙之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崔某乙、崔某丙要求宣告杨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诉称,我们父亲崔某河于2003年同被申请人杨某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我们两个子女,父亲崔某河于2006年8月19日在巩义因事故死亡,后母亲杨某丁因生活无望,于2007年11月初以外出打工名义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丁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平县X组。2007年11月初以外出务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15日发出寻找杨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丁于2007年11月初离家外出,期间杳无音信,后二申请人申请宣告杨某丁失踪,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满,杨某丁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焦中迁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