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石窑沟分理处主任。

被告姚××。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曹元宏于2009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用于工程建设,约定期限9个月,利率10.08‰,由被告姚××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经本行多次催收,曹元宏本息未付。2011年7月17日由我行扣收贷款28800元,下欠16200元至今未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周某,损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免受损失,实现信贷资金正常回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对欠原告借款无异议,只是暂时经济紧张,承诺延期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姚××于2011年11月28日前偿还借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6200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康凯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玖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