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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攸县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湖南恒兴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熊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XXX,系吴某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规划局,住所地:攸县X镇。

法定代表人阳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奕鹏,系攸县规划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恒兴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攸县规划局及原审第三人湖南恒兴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吴某斌

审判员王敏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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