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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被告郜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290-X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调解协议第二项中“原告付银泉”有误,应补正为“原告曾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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