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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因出租车载客一事,原告柳某某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在鞍山市铁东区长大医院住院处内,张某甲及其子张某乙将原告殴打致伤。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作出鞍公(铁)决字[2010]第6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甲、张某乙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柳某某于当日到鞍山市中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现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000元,张某甲、张某乙表示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立即赔偿原告柳某某人民币3000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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