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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39岁。

被告王某某,男,40岁。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双胞胎子女取名王某圆、王某博。双方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婚后为经营家庭而挑起家庭的重担,而被告对原告不但不予体谅,还经常无端对原告进行猜忌,且不管家庭的生活和子女的教育,被告的上述行为深深刺痛了原告的身心,原告于2006年与被告开始分开居住,现原告已对双方的婚姻彻底失去信心,认为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三子女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夫妻财产合理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部分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还不错,对双方和好充满信心和希望。双方有一个完整家,已经买了房子并于婚后生育三个孩子,保证以后将每天所挣的钱全部交给原告,听原告的话,双方一起还债及共同教育好三个孩子;对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缺点,被告保证会加以改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于199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双胞胎子女取名王某圆、王某博。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及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分歧而发生争吵。2010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三子女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三、夫妻财产合理分割。诉讼中,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已结婚十多年,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出现生气吵架,但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多加强思想和感情方面的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特别是审理中,被告称双方婚后的感情一直不错,并保证以后要按照原告提出的要求改正自身缺点,一定会加强照顾家庭及妻子的责任感,对所建家庭的和好与完整还抱有希望。原告应当为家庭的和睦作出努力,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二Ο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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