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X路戊二号国际港C座601。
负责人李某,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乔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因特上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四区北京教育考试指导中心D座X室。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因特上戈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负担18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