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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监护人王某利,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焦某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焦某某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凯

审判员杨柳

代审判员董翠果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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