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镇中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天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凯创国际X幢X单元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田某乙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天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田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天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田某乙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270000元,下余款项84088.4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以上所述事实经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款项金额为354088.46元,已受偿款项金额为270000元,下余款项84088.46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