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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xx、陈xx、蒙xx、张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农民。2011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农民。2011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农民。2011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人,农民。2011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xx、陈xx、蒙xx、张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尧xx、陈xx、蒙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9日被害人田x通过互联网聊天与被告人蒙xx(化名张x)相识,被蒙xx骗到西安市X村X路X号。该院内的传销组织成员将田x的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扣押,让田x参加该传销组织。同年12月8日被害人黄x被其朋友陈力x(在逃)骗进该传销组织。被害人田x、黄x进入该传销组织后,受到被告人尧xx、陈xx、蒙xx、张x的看管,迫使其参加传销组织。2011年12月19日二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四被告人当日被抓获。被告人尧xx于某害人田x到该窝点后的第某天进入该传销窝点,陈xx、张x于2011年12月10日到该窝点看管被害人。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机关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xx、陈xx、蒙xx、张x为迫使被害人田x、黄x参加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侦审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四被告人也是被他人所骗参加的传销组织,故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止)。

被告人尧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止)。

被告人陈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止)。

被告人张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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