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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

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7841.1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197100元,申请人陕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表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741.17元,并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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