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市人大东副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负责人:简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亿维(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加拿芬道25—X号国际商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上诉人亿维(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奚晓明
代理审判员陈百灵
代理审判员钱晓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