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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房某某与被上诉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保山,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送达地址: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瓦窑法庭对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0年12月17日之前),姜某某给付房某某5000元整。双方因本案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诉讼费150元,由房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房某某承担。

三、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沈慧娟

代理审判员韩军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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