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诉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男,大约40余岁,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25元。

审判长米晓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延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