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高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是《x.NET课程设计指导》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下载,被告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侵权帮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应由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某犯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汪某某已向本院提交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即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通过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网站下载涉案作品,显示的下载地址为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其据此将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某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或者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则属本案的实体审理问题,而非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问题。本案被告之一北京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属于某院的管辖范围。裁定驳回被告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贾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