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丁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易某、唐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鄂新洲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易某103207.94元;
二、易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合计3278元,由易某负担165元,由唐某丁负担311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晓峰
代理审判员叶欣
代理审判员李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