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桂宁,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办理了延长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5时35分,被告人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南宁市X区沙井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沙井大道公园大地前路段处掉头时,适有被害人黄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搭载其儿子黄某沿沙井大道由南往北直行至该路段。因马某驾车在路口掉头时,未让行直行车辆,且二人驾驶的车辆均超载,导致两车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从车上跌落后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肇事司机马某正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挥中心出警记录表,抓获经过,行政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宁市X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乙醇定性某量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曾江恒

人民陪审员谢芳

人民陪审员黄某德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黎文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