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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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二百元,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南坡组徐某家,盗窃现金600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2、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政府家属院楼下,盗窃一辆红色豪爵125-2D型两轮摩托车。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3、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组何某家,盗窃现金x元。后分肥挥霍,现无法追回。

4、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西涧沟X号王某家,盗窃白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

5、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X号石某家,盗窃现金3500元现金,纪念币一个,银手镯一个。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6、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西邢X号贾某家中,盗窃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750元。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68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7、2009年11月14日,被告人时某某、马某某、张某丙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李某家,盗窃一台松下摄像机、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黄某项链、四五块儿银圆。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摄像机价值1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8、2009年11月15日姹烁比彩上⒊拧⒚拧憧ず痹竽芎链现稚壳严蛭卣l沱村虎某家中,盗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300元。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43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现金已挥霍,现无法追回。

9、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方某家,将方二平家的中屋门踹坏,未盗得物品。

10、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街程某家,盗窃现金200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1、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湾X号魏某家,盗窃现金20元及一部诺基亚1202型手机。后挥霍,现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52元。

12、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秦某家,盗窃现金48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3、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湾X号吴某家中,盗窃现金1470元、一部红色波导女人星手机、一部三星银灰色手机、一枚白金戒指。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4、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水沟河X号付某家中,盗窃万怡牌电磁炉一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磁炉价值7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15、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乔北沟组赵某家中,将赵某连家中卧室内衣柜顶上放的两条玉溪,一条芙蓉王,一条10元一盒的红旗渠、一条云烟、3盒苏烟、1盒中华烟盗走,被盗香烟总价值1050元。后分肥挥霍,现无法追回。

16、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X号刘某家中,盗窃现金13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7、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付某X号的禹某才家中,盗窃现金3100元及一部黑色CECT手机。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8、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组方某家,盗窃现金4900元。

19、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张某家,盗窃现金900元及两部手机。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20、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马某家,翻墙进入后将马某梅家的门锁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21、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徐庄X号徐某家中,盗窃诺基亚手机电池一块儿。

22、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南头村张某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23、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脑X号张某家中,盗窃15盒10元每盒的红旗渠香烟,被盗香烟价值150元。后分肥挥霍,现无法追回。

24、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王宗店南头村史某家中,将房门破坏,未盗窃到财物。

25、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石南组王某家中,盗窃现金75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26、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石北组王某家中,盗窃一部红色天时某牌T36A+手机。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5元。

27、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石北组王某家中,盗窃一部亿通牌手机、一副银耳环及现金100元。

28、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北沟组王某家,盗窃现金2600元。

29、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大里X号付某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一条黄某项链、一枚黄某戒指。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某项链价值4165元,被盗的黄某戒指价值1626元。

30、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马某家,盗窃现金x元及一部联想手机。

31、2009年12月16日下午13时某,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北沟X号高某家,盗窃现金100元、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

32、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X号的郑某家,盗窃现金2900元。

33、201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苗顶X号王某家中,盗窃现金3200元及一条半蓝钻石牌香烟。

34、2010年1月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路X号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35、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赵某家,盗窃现金x元。

36、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黄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7、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宋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8、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张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9、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马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40、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叶某的家中,盗窃现金400元,一辆绿灰色都市风电动车及一部灰白色直板波导手机。

41、2010年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X组王某家,盗窃现金3300元。

42、2010年1月7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西涧沟X号张某家中,盗窃五元红旗渠6盒、十元红旗渠3盒、十元帝豪3盒及现金40元。被盗香烟总价值90元。

43、2010年1月7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西涧沟X号王某家中,盗窃现金650元。

44、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X组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等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第1、5、17、18、34起盗窃事实予以否认,对其它多起盗窃数额提出异议,并辩称其多次都是负责骑车将其他被告人带至目的地,没有直接入室盗窃,且事后分得赃款较少,作用相对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第1、5、17、34起盗窃事实予以否认,并对其它多起盗窃数额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第2起盗窃事实予以否认,并对其它多起盗窃数额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政府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梁某的一辆红色豪爵125-2D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组何某家,盗窃现金x元。后分肥挥霍,现无法追回。

3、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西涧沟X号王某家,盗窃白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

4、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西邢X号贾某家中,盗窃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750元。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68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5、2009年11月14日,被告人时某某、马某某、张某丙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李某家,盗窃一台松下摄像机、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黄某项链、四五块儿银圆。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摄像机价值1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6、2009年11月15日姹烁比彩上⒊拧⒚拧憧ず痹竽芎链现稚壳严蛭卣l沱村虎某家中,盗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300元。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43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现金已挥霍,现无法追回。

7、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方某家,将方二平家的中屋门踹坏,未盗得物品。

8、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街程某家,盗窃现金200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9、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湾X号魏某家,盗窃现金20元及一部诺基亚1202型手机。后挥霍,现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52元。

10、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秦某家,盗窃现金48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1、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湾X号吴某家中,盗窃现金1470元、一部红色波导女人星手机、一部三星银灰色手机、一枚白金戒指。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2、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水沟河X号付某家中,盗窃万怡牌电磁炉一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磁炉价值7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13、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乔北沟组赵某家中,将赵某连家中卧室内衣柜顶上放的两条玉溪,一条芙蓉王,一条10元一盒的红旗渠、一条云烟、3盒苏烟、1盒中华烟盗走,被盗香烟总价值1050元。后分肥挥霍,现无法追回。

14、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X号刘某家中,盗窃现金130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5、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付某X号的禹某才家中,盗窃现金3100元及一部黑色CECT手机。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6、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组方某家,盗窃现金4900元。

17、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张某家,盗窃现金900元及两部手机。现金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18、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马某家,翻墙进入后将马某梅家的门锁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19、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徐庄X号徐某家中,盗窃诺基亚手机电池一块儿。

20、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南头村张某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21、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东脑X号张某家中,盗窃15盒10元每盒的红旗渠香烟,被盗香烟价值150元。后分肥挥霍,现无法追回。

22、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王宗店南头村史某家中,将房门破坏,未盗窃到财物。

23、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石南组王某家中,盗窃现金75元,后挥霍,现无法追回。

24、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石北组王某家中,盗窃一部红色天时某牌T36A+手机。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65元。

25、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石北组王某家中,盗窃一部亿通牌手机、一副银耳环及现金100元。

26、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北沟组王某家,盗窃现金2600元。

27、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大里X号付某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一条黄某项链、一枚黄某戒指。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某项链价值4165元,被盗的黄某戒指价值1626元。

28、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马某家,盗窃现金x元及一部联想手机。

29、2009年12月16日下午13时某,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北沟X号高某家,盗窃现金100元、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

30、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X号的郑某家,盗窃现金2900元。

31、201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苗顶X号王某家中,盗窃现金3200元及一条半蓝钻石牌香烟。

32、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赵某家,盗窃现金x元。

33、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黄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4、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宋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5、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张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6、2010年1月4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镇X村马某家,将房门撬开,未盗窃到财物。

37、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巩义市X镇X村叶某的家中,盗窃现金400元,一辆绿灰色都市风电动车及一部灰白色直板波导手机。

38、2010年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X组王某家,盗窃现金3300元。

39、2010年1月7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西涧沟X号张某家中,盗窃五元红旗渠6盒、十元红旗渠3盒、十元帝豪3盒及现金40元。被盗香烟总价值90元。

40、2010年1月7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街区X镇X村西涧沟X号王某家中,盗窃现金650元。

41、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预谋后窜至荥阳市X村X组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

综上,被告人时某某共参与盗窃35起,总价值为x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共参与盗窃33起,总价值为x余元;被告人马某某共参与盗窃22起,总价值为x余元;被告人张某丙共参与盗窃24起,总价值为x余元,另有部分被盗物品因无原物没有作价,其中已发还部分物品,8起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马某、梁某、赵某、禹某、方某、赵某等人的报案材料,证实了家中物品及现金被盗的事实;

2、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时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荥阳市X镇、高山镇、郑州市X街区等地实施盗窃,经过辨认,其中被盗住户中就有失主禹某、秦某、吴某、方某等家;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多名失主家中被盗现场概貌,与失主报案材料相印证;

4、被告人时某某及张某乙的手印鉴定书,证实了公安民警对失主赵某家中被盗现场勘查后,发现现场被翻过的“邮政特快专递”信封上留有指纹,经过比对和技术鉴定,证实现场手印为被告人时某某的右手拇指所留;公安民警对失主宋某家中被盗现场勘查后,发现现场的冰箱柜门表面留有手印痕迹,经过比对和技术鉴定,证实现场手印为被告人张某乙右手中指所留;

5、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等人的供述,证实了四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均供述了自己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多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与失主陈述相印证;

6、证人肖某丁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时某某家中比较贫穷,但他经常和张某乙等人一起出去,晚上回来后,就带回来几千元钱,还把一台黑色手提电脑给肖某使用,后将该电脑发还失主;

7、四名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均因盗窃或抢夺被判过刑,其中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均被判过有期徒刑;

8、另有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丙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辩称其作用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盗窃三十余起,且多起盗窃都是事先预谋后其直接参与了盗窃全过程,且事后分赃,故其只是分工不同,作用差别不大,但考虑其情节和作用,在量刑时某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分得赃款较少,作用相对较小,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犯罪及被告人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辩称其没有参与部分盗窃事实的辩解理由,经查,有多名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乙的手印鉴定为证,且与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均证实了四被告人参与多起盗窃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乙否认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7、18起盗窃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否认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7起盗窃事实,因有被告人时某某、张某丙的供述,二位失主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分别参与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丙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其参与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因有失主陈述与四被告人的供述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印证,足以证实其参与了该起盗窃的事实,只是犯罪时某应为11月中旬,故三被告人对上述三起盗窃犯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5、34三起犯罪事实,因仅有失主陈述及一名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且该被告人在庭审中又予以否认,故公诉机关对此三起盗窃事实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四被告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多起盗窃数额偏高的辩解理由,因有失主报案材料及价格鉴定结论在卷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部分盗窃未遂,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志勋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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