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向xx与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聂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所在地:双峰县X村。

法定代表人胡xx,该矿矿长。

2011年11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向xx与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1年12月22日,原告向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xx申请撤回对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x撤回对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样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