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聂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所在地:双峰县X村。
法定代表人胡xx,该矿矿长。
2011年11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向xx与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1年12月22日,原告向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xx申请撤回对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x撤回对被告双峰县X镇xx煤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