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12年5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