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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周X诉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柞水县X组。

诉讼代理人王大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柞水县X镇X路X号。

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柞水县X组,经常居住地柞水县X组。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周X以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周XX向自诉人周X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周XX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周X医疗、误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13000元,于2012年4月9日前付清。

三、自诉人周X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周XX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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