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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黄某戊,黄某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被告黄某戊,男,现年50岁,瑶族,住(略)。

被告黄某己,男,现年45岁,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黄某戊,黄某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丁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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