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被告黄某戊,男,现年50岁,瑶族,住(略)。
被告黄某己,男,现年45岁,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黄某戊,黄某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丁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