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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告深圳市浩X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让,北京亿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浩X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告深圳市浩X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让、张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是国内一家大型专业影视整合营销公司,拥有国内外大量独家版权的影视资源,与国内外近千家的著名影视公司及传媒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中国影视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策划、发行销售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现拥有电视作品《溏心风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的计算机上提供电视作品《溏心风暴》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在其网吧内的计算机上观看上述影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某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某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5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由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根据该《拥有权证明书》载明内容,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于2007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集《溏心风暴》,并拥有其版权。2007年10月19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由香港律师张某财出具的《证明书》及《授权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根据《证明书》载明内容,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该公司总经理陈某云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所有著作权事宜的代表人,全权处理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涉及的所有著作权和所有有关的仲裁和诉某事宜。根据《授权书》载明内容,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拥有合法版权的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于2006年10月15日独家专有授权给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2006年10月15日—2007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片于中国大陆授权权限内之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由香港律师张某财出具的《证明书》及《授权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内容与(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的《证明书》及《授权书》基本相同,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对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2007年7月11日,北京市X区公证处出具(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申请人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其发现在广东省深圳市“浩瀚X吧”有侵权行为,于2007年6月25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07年6月27日,公证员杨某波、苏志民及申请人的代理人葛红伟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的“浩瀚X吧”,由葛红伟向网吧管理者申请了一台电脑,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1、由葛红伟打开并登陆计算机,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桌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2、点击桌面上的“影视菜单”图标,打开后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桌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3、点击“影视菜单”页面下的“电视剧区”,打开后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桌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4、点击“电视剧区”中的《千慌百计》,显示“播放列表”1-14集,点击均能正常播放,对其中的第一集、第十四集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该页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5、点击“电视剧区”中的《天机算》,显示“播放列表”1-20集,点击均能正常播放,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该页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6、点击“电视剧区”中的《溏心风暴》,显示“播放列表”1-40集,点击均能正常播放,对其中的第一集、第十五集、第四十集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该页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7、点击“电视剧区”中的《东方之珠》,显示“播放列表”1-30集,点击均能正常播放,对其中的第一集、第十五集、第三十集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该页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8、点击“电视剧区”中的《我外母唔是人》,显示“播放列表”1-20集,点击均能正常播放,对其中的第一集、第十五集、第二十集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该页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9、点击“电视剧区”中的《赌场风云》,显示“播放列表”1-35集,点击均能正常播放,对其中的第一集、第十五集、第三十五集用屏幕截图的方式将该页面截屏,然后复制到word文档中;10、将上述word文档以文件名《浩瀚X吧》保存于优盘中,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文档刻录至光盘中,封存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另查明,被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地址深圳市X区南油大道荟芳园A-B栋一楼X,X号。

以上事实,有《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授权书》、(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影视作品《溏心风暴》系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原告经该公司授权,取得影视作品《溏心风暴》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因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影视作品。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浩瀚X吧提供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服务,但是,浩瀚X吧地址是深圳市X区X路,而被告公司地址为深圳市X区南油大道荟芳园A-B栋一楼X,X号,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浩瀚X吧由何民事主体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公证书》亦未显示浩瀚X吧的经营主体情况,被告深圳市浩X网络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与浩瀚X吧地址亦不相同,因此,根据原告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浩瀚X吧系被告深圳市浩X网络有限公司开办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相关诉某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应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网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不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波

审判员羊大雄

代理审判员黄娟敏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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