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丘县帆顺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海邵忠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上述三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某丙。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某丁。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某戊。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王某、沈丘县帆顺汽运有限公司、上海邵忠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某乙、杨某某、唐某某、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7日,王某、沈丘县帆顺汽运有限公司、上海邵忠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某、沈丘县帆顺汽运有限公司、上海邵忠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三名申请再审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沈丘县帆顺汽运有限公司、上海邵忠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