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略)。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判决中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略))名下位于西安市X区X路X路住宅小区的住房一套(权属证号:(略)-X-X-X-40602-1)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不得将该房产买卖、抵某、过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