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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现住道县X村。

被告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项目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健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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