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现住道县X村。
被告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项目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健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