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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申请执行彭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彭某甲申请执行彭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已于2010年7月26日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怀化市房产局已将被执行人彭某乙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路的房产变更登记到彭某甲名下,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毛政校

代理审判员陈亮

二0一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贺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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